1型糖尿病是一种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每日面临血糖波动、低血糖昏迷、酮症酸中毒等急性风险,以及远期心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慢性并发症的威胁。然而,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并发症标准”为由拒绝赔付。河北张家口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其重疾险保额高达100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00万元。
某女士是河北张家口的一位年轻女性。她在儿童时期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从此每日依赖胰岛素注射,严格控制饮食,定期监测血糖。多年来,她多次因酮症酸中毒、严重低血糖昏迷住院抢救,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无法正常工作和学习。她曾由父母为其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0万元。合同中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定义,除要求持续依赖胰岛素外,还要求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肾衰竭尿毒症期、截肢”等严重并发症之一。
某女士虽然病情严重,但尚未出现上述极端并发症。她此前认为没有并发症就不能理赔,直到从病友和法律节目中了解到,可以通过诉讼争取权益。她鼓起勇气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不出所料,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为由拒赔。
某女士感到愤怒又无助:自己从记事起每天打针,多次死里逃生,100万保额的保险却不能赔?难道非要等到眼睛瞎了、肾坏了才能拿钱?那还有什么意义?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严重不合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保险合同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并发症要求过于严苛,超出了普通投保人对“严重疾病”的合理期待。 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可逆的终身性疾病。患者每天依赖胰岛素生存,面临急性并发症的死亡风险和长期并发症的威胁。要求患者必须等到出现失明、肾衰竭或截肢等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后才能获得赔付,不仅有违人道主义精神,也使得保险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严重”应当以疾病本身对患者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的实际影响来判断,而非以特定并发症为唯一标准。
第二,某女士虽然未出现合同所列的典型重度并发症,但已多次发生酮症酸中毒和严重低血糖昏迷,这些同样是1型糖尿病的严重急性并发症,足以证明其病情已达到“严重”程度。 保险公司将并发症限定为特定的三种,排除了其他同样危及生命的急性并发症,这种限缩不符合医学常识。
第三,重大疾病保险的本质是对被保险人因罹患严重疾病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和健康风险进行补偿。 某女士从儿童时期患病,终身治疗费用、因病导致的工作能力下降、心理创伤等,给家庭带来了持续且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这种负担并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以“无并发症”为由拒赔,使得重疾险在1型糖尿病患者身上几乎成了摆设。
第四,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法院判决认定此类并发症条款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的法院,类似案件的胜诉率很高。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支持赔付的判例,包括高保额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的完整病历、多次住院抢救记录、血糖监测日志、医学文献以及多份司法判例。律师团队详细论证了1型糖尿病的严重性以及保险条款的不合理性。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重疾标准”为由拒赔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元(全额保额)。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某女士泪流满面。她说:“100万,这不仅是一笔巨款,更是对我20多年病痛的法律认可。感谢君审律师,他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因为合同里的一行小字就忽视患者的真实痛苦。”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患有1型糖尿病,在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并发症标准”为由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完全有可能推翻这种不合理的条款,争取到应得的保障。即使保额高达百万,法律也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