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阿强,36岁,在杭州一家快递公司做分拣员。一年前,他通过线上平台为全家投保了一份综合意外险,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额80万元。2025年6月的一天凌晨,阿强下夜班回家途中在公交站台突然倒地,经路人报警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阿强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两周后收到拒赔通知——“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死因属于意外事故,我司依据合同约定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阿强的妻子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怀里还抱着两岁的孩子。她说:“他就是好好的一个人,每天干活、回家,那天晚上出门前还笑着说给我带夜宵,怎么就‘不算意外’了?”
锁定近因原则,强制举证责任倒置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层面展开代理策略: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仅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有关的证明资料,阿强家属已提交了死亡证明和抢救记录,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第二,保险公司若主张猝死不属于意外,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而非将举证不能的后果转嫁给家属;第三,依据近因原则,若无证据证明存在疾病介入,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身体损害应推定为意外。律师指导家属补充了完整证据链:急诊抢救病历、120出车记录、公交站监控视频(显示阿强正常等车无异常行为)、阿强入职体检报告(显示无心脏疾病)、同事证言(当天工作正常无不适)、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阿强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而非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死因为自身疾病,不属于意外险保障范围。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猝死仅是对死亡方式的一种描述,不等于“因病死亡”;被保险人入职体检正常、事发当日无任何不适、监控显示正常等车,所有证据均指向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主张“非意外”属积极抗辩,应由其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系因病死亡而非意外。完整证据链证明了被保险人生前健康、事发突然、无疾病预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排除意外可能。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完成“非意外”的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猝死不可简单等同于“非意外”,家属获赔80万
2026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阿强家属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阿强的妻子在法院门口泣不成声:“阿强走了,这笔钱至少能让两个孩子好好念书。”本案的突破在于:律师没有在“猝死是否意外”的医学定义上纠缠,而是将举证责任正确地分配给了保险公司——谁主张非意外,谁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