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的阿坤,45岁,在永定区一家建筑工地做模板工。两年前,他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意外险,意外伤残保额60万元。投保时代理人问了他的工作内容,阿坤如实说了在工地干活,代理人便在职业类别栏填了“三类”。2025年8月,阿坤在搭设模板时从脚手架上坠落,被紧急送医抢救,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伴截瘫,鉴定为三级伤残。
阿坤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残理赔,一个月后等到的是拒赔通知——“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建筑模板工属于五类高危职业,投保时填写的职业类别为三类,与实际从事职业存在重大不符,已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未通知,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60万的保额,被“职业类别不符”六个字挡住了。阿坤的妻子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手里攥着拒赔通知书,声音发抖:“当初是代理人帮我们填的,我们哪知道什么三类五类?”
穿透格式免责条款,锁定代理人告知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层面制定突破策略: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代理人未就“职业类别变更需通知”及“五类职业不予承保”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生效;第二,阿坤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在工地干活,职业类别是代理人自行勾选的,投保人不存在隐瞒职业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职业分类标准属于保险人单方制定的内部标准,产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完整证据链:保险合同及代理人代填的投保单、阿坤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工地现场工友证言(证明阿坤从事模板工岗位)、意外事故发生的工地安全记录及报警回执、伤残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1月,泽良律师代理阿坤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建筑模板工属于五类职业,投保人职业变更未通知,依约不负赔偿责任。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代理人明知被保险人在工地干活却未正确引导填写职业类别,风险在于保险人一方而非投保人;“职业类别不符”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未就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职业分类标准系保险人内部规定,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分类。完整证据链证明了阿坤投保时已如实告知职业信息、职业类别系代理人代填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未就职业类别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职业类别免责条款不生效力,家属获赔60万元
2026年2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阿坤意外伤残保险金60万元。阿坤的妻子在拿到判决书后泣不成声:“阿坤虽然站不起来了,有了这笔钱至少能让他安度后半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