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南平市顺昌县城北路一建路口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刘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该路口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左侧股骨外髁骨折、左膝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事故发生后,南平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无责任。
陈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顺昌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长达68天,期间经历了一次较大的骨科手术,术后长期卧床康复。2025年8月21日,经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出具权威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认定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经查,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多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仅同意赔付部分基础费用,对误工期认定、护理费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等核心问题提出质疑。陈某因十级伤残导致左膝关节功能严重受限,无法正常行走和长时间站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后续仍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高额的医疗费用、持续的康复治疗支出以及长期的误工损失,让这个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经多方了解后找到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团队对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南平顺昌县全面梳理事故材料,调取全套住院病历、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十级伤残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结合南平本地司法裁判口径及福建省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团队向当事人详细拆解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逐条明确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及完整维权方案。
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专业严谨的案情分析、贴合实际的维权方案,让陷入困境的陈某重拾信心,当即全权委托团队代理本案。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归纳如下:
第一,误工费认定。原告主张陈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家电维修工作,受伤导致收入减少,应按270天误工期计算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或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及117天计算。
第二,护理费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120天护理期、参照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卫生和社会工作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保险公司辩称应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及50%护理依赖度计算,大幅压低护理费金额。
第三,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原告主张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定残时已满61周岁,应相应减少计算年限。
第四,医疗费合理性。原告主张全部医疗费48262.96元;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不合理用药243.94元。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制定了精准的维权诉讼策略:
一是明确各项赔偿法律依据。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逐项梳理了各项赔偿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针对误工费争议,团队提交了陈某从事家电维修工作的证明及收入材料,论证受害人虽达退休年龄但有实际劳动收入、因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应当依法支持误工费。针对护理费争议,团队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120天护理期,参照2024年度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卫生和社会工作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3535元(日平均228.86元)标准计算护理费。针对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团队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结合陈某定残时已满61周岁的实际情况,按19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是针对性反驳保险公司主张。针对保险公司要求扣减不合理用药的主张,团队提交了全部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论证全部医疗费均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不合理用药的存在,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医疗费48262.96元。针对护理费标准争议,团队提交了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平均工资的官方统计数据,论证参照该标准计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是系统梳理证据夯实基础。团队协助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套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误工收入证明、护理记录等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各项赔偿主张提供了扎实的书面支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的核心主张,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3473.0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23473.06元(扣除已垫付部分)。
最终判决:支持医疗费48262.96元、误工费38556元(270天×142.8元/天)、护理费17084.4元(120天护理期,参照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残疾赔偿金111649.7元(依据2024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763元,十级伤残按10%计算,自定残之日起19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68天×60元/天)、交通费500元等各项赔偿,总计24万余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项顺利履行。陈某对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激,高度认可团队的强悍专业。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成功维护了十级伤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陈某后续二次手术和康复治疗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切实维护了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