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级加十级,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获赔288万护理全支持

2026/06/26 16:23:09 查看5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2024年10月2日,福建漳州某公路发生一起严重机动车交通事故。汤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汤先生重度颅脑损伤、颅面部多发骨折等严重伤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未谨慎驾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汤先生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汤先生颅脑损伤后遗左侧肢体偏瘫构成四级伤残,开颅手术构成十级伤残,定残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康复治疗需2年,且需长期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汤先生因偏瘫丧失劳动能力,后续20年的护理、康复等大额开支成为家庭沉重负担。


然而在赔偿协商阶段,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拒绝按长期护理需求足额赔偿,双方就赔偿标准、护理期限等核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汤先生的理赔陷入僵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汤先生经亲友推荐,委托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代理本案。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归纳如下:


第一,护理费年限合法性。原告主张按20年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符合自身终身护理的实际需求;保险公司抗辩仅同意先支持5年,认为长期护理期限不应一次性认定过长。


第二,护理费标准合理性。原告主张定残后按160元/天(200元/天×80%)计算护理费;保险公司抗辩应按140元/天的较低标准赔付。


第三,后续相关费用赔付。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报告,主张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20年周期足额赔付;保险公司对该赔付周期及金额提出异议,要求残疾辅助器具先按照5年赔付。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针对争议焦点制定精准维权策略,稳步推动案件进展:


第一,明确核心赔偿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可按20年计算”,结合汤先生定残时58岁、偏瘫需终身护理的实际情况,有力反驳保险公司“先支持5年”的不合理抗辩,明确20年护理期限的合法性。


第二,针对性反驳争议主张。针对护理费标准,提交福建本地护工市场价格调研数据,论证定残后长期护理费按160元/天(80%核算比例)标准计算的合理性;针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司法鉴定报告为核心依据,强调20年赔付周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厘清赔偿范围。


第三,系统梳理证据夯实基础。协助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护理记录、医疗费发票、护工聘用合同及发票、用工合同、残疾辅助器具评估报告、保险单等核心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为各项赔偿主张提供扎实支撑,确保案件审理顺利推进。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多项赔偿认定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逐一驳斥其关于赔偿标准、护理期限、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错误主张,坚守一审判决的合法合理认定,维护委托人核心权益。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采纳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核心主张,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支持定残后20年护理期限,护理费合计1234360元;支持残疾赔偿金1080875.6元、后续治疗费48000元、定残后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500元等其他各项赔偿,总计288万余元,抵扣垫付费用后,保险公司需向汤先生支付赔偿款2545249.98元(约254万元)。依据福建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763元标准,四级伤残(赔偿系数70%)残疾赔偿金为58763元×20年×70%=822682元,叠加十级伤残赔偿系数后合计相应调整。


案件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项顺利履行。汤先生及家属对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激,高度认可团队的强悍专业。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成功破解了重度伤残长期护理赔偿的难题,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汤先生后续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切实维护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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