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非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并共同购置房产,关系破裂后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共有房产的合理份额,维护了当事人在同居关系中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黄女士,31岁,杭州某电商公司运营主管,与男友何某于2019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双方共同出资在杭州临平区购置房产一套,总价260万元。其中,何某出资首付60万元(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黄女士出资装修及家具费用约25万元,剩余200万元以何某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双方口头约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但因黄女士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房产仅登记在何某一人名下。
同居期间,黄女士与何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每月约1.2万元,黄女士负担约5000元,何某负担约7000元。2024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但就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严重分歧。何某主张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且首付由其个人出资,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黄女士出资部分仅作为"借款"或"装修补偿"处理,愿意退还黄女士25万元装修款及已还贷款部分。黄女士则认为,双方系共同购房、共同还贷,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她应获得房产现价值(约320万元)的相应份额。
经多次协商无果,黄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处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虽然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关于房产的性质认定,虽然房产登记在何某一人名下,但黄女士有出资行为(装修款、共同还贷),且双方有共同购房的合意,该房产不宜简单认定为何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司法实践,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够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
关于黄女士的出资贡献,黄女士支付的装修款及家具费用已物化于房产之中,成为房产价值的一部分;黄女士参与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对房产购置的直接出资。因此,黄女士对该房产享有共有权。
关于分割比例,考虑到何某婚前个人出资的首付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贡献,黄女士的出资贡献(装修+共同还贷)相对较小,黄女士应获得房产中与其出资贡献相对应的份额,而非简单的平均分割。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二是需要准确计算黄女士的实际出资贡献及其对应的房产份额;三是需要应对何某主张的"借款关系"或"赠与关系"抗辩。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梳理。
在共同购房合意证明方面,团队指导黄女士收集双方同居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购房时的沟通记录、双方亲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双方在购房前多次讨论"我们的家""一起买房"等话题,且黄女士主动参与看房、选房过程,装修期间更是全程负责设计和监工。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具有共同购房、共同生活的明确合意。
在出资贡献计算方面,团队详细梳理了黄女士的全部出资:装修及家具费用25万元(有装修合同、付款记录、发票为证);同居期间共同还贷中黄女士承担的部分约24万元(5年×12个月×5000元÷2,实际计算为黄女士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承担的月供累计);此外,黄女士还承担了同居期间的大部分生活开支,间接支持了还贷能力。团队制作了详细的出资明细表,清晰展示黄女士对房产的经济贡献。
在法律关系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双方系共同购房、共同还贷,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二是黄女士的出资并非借款或赠与,而是基于共同购房合意的投资行为;三是房产虽登记在何某名下,但登记行为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影响双方内部的共有关系。
在分割方案设计方面,团队提出两种方案供法院参考:方案一,房产归何某所有,何某向黄女士支付房产现价值中与其出资贡献相对应的折价款;方案二,房产出售,双方按出资贡献比例分配售房款。考虑到房产登记在何某名下且由其继续居住的现实,团队倾向于方案一。
在应对抗辩方面,团队预判何某可能主张"黄女士出资系借款或赠与"或"黄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故不能享有产权"。对此,团队准备了双方从未有借款合意的证据,以及"购房资格"与"财产权利"属于不同法律范畴的法律论证。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案情诊断律师的专业能力,精准把握本案"共同购房合意+共同出资行为"的核心争点,制定了以证明共有关系为主线的诉讼策略。
四、案件结果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确认临平区房产为黄女士与何某共有财产;根据双方的出资贡献比例,黄女士享有房产25%的份额,何某享有75%的份额;房产归何某所有,剩余贷款由何某负责偿还;何某向黄女士支付房产折价款80万元(320万元×25%);房产内的家具家电归黄女士所有。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对共有关系的认定和分割比例的计算合理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客户反馈
黄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同居买房的时候,我觉得两个人感情好,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没想到分手时会这么麻烦。幸亏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证明了这是我们共同买的房子,让我拿到了应得的份额。80万元对我来说是一笔很重要的钱,可以帮我重新开始。"
黄女士还反思道:"通过这个案子,我也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以后如果再涉及大额财产,一定会先签好书面协议,把权利义务说清楚。泽良的律师们也提醒了我这一点,他们的建议非常实用。"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同居关系财产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同居期间购置大额财产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避免日后因感情变化产生纠纷。
第二,保留好出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合同文本等都是证明出资行为的关键证据,应妥善保存。
第三,不要仅凭感情就将财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登记在一方名下会给另一方维权带来很大困难。
第四,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使不结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也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