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6期:千万医疗设备采购被控串标:无罪不起诉的核心辩点解析

2026/07/02 14:29:29 查看25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医疗设备采购串标风险:企业不可忽视的刑事雷区
案例详情:千万设备采购被控串标始末
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参与某三甲医院价值1200万元的高端影像设备采购项目,与另外两家竞争对手(B公司、C公司)一同进入最终评审环节。后因项目中标结果引发质疑,经举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将A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员工刑事拘留,案件随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刑法》第223条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辩点拆解:无罪不起诉的关键法律逻辑
辩点一:无“串通合意”——客观行为≠主观共谋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串通证据”仅为A公司与B公司在投标前有过一次行业交流会、部分技术参数表述相似。但辩护律师提出:
  • 行业交流会属于正常的市场信息交流,未涉及投标报价、策略等核心内容;

  • 技术参数相似系因设备符合医院招标文件的统一要求,属于

    行业通用标准

    ,并非刻意串通的结果;

  • 无书面协议、微信/邮件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合意。

主观合意是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仅有客观行为相似而无共谋意图,不构成犯罪。
辩点二:无“损害结果”——未实质影响招标公平性
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
  • 三家投标公司的报价均在合理区间,A公司最终中标价低于B、C公司,未出现“抬高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 招标过程由第三方机构全程监督,评审专家独立打分,中标结果系综合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的合法结果;

  • 无证据证明其他投标人因所谓“串通”而丧失中标机会,未造成

    法定的“情节严重”

    后果(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等)。

辩点三: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边界
辩护律师在意见书中明确:“即使A公司与B公司存在轻微的信息沟通不当,也仅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范畴,应给予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而非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刑事追诉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行政违规等同于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该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启示建议:医疗设备企业采购合规的三大核心动作
动作一:建立投标全流程合规体系
  • 制定《投标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员工与竞争对手进行投标价格、策略等敏感信息的沟通;

  • 投标文件由法务、技术、商务部门交叉审核,避免出现与其他投标人的“异常相似”内容;

  • 保存投标过程中的所有沟通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以备后续核查。

动作二:区分“正常交流”与“串通行为”的边界
  • 行业交流会、技术研讨会可正常参与,但需避免讨论具体投标项目的核心信息;

  • 若与竞争对手存在业务合作,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合作范围,避免被认定为“串通”的关联证据;

  • 对招标文件中的模糊条款,通过

    招标人答疑渠道

    统一获取信息,而非私下向其他投标人询问。

动作三:遭遇刑事指控时的应对策略
  •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避免因不当陈述加重嫌疑;

  • 配合调查但拒绝“自证其罪”,重点梳理无串通合意、无损害结果的证据;

  • 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合规整改报告,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的机会。

医疗设备采购涉及高额资金与严格监管,企业负责人需时刻紧绷合规弦。本案的无罪不起诉结果,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参考:串标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合意”“客观行为”“损害结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尤其是在医疗设备采购这类高风险领域,事前预防远比重罪辩护更重要。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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