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是围标、串标行为的核心特征,其本质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竞争,破坏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在司法实践中,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通常结合以下证据:例如,在某工程招投标案件中,三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施工方案完全一致,且经调查发现三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法院据此认定构成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明确,串通投标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关键要件,企业管理人员需特别注意,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多次违法也可能触发刑事追责。《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处罚措施,包括对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例如,某企业因串通投标被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并被取消18个月的投标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围标、串标行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中标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因工程质量问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围标、串标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避免出现雷同内容;
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对围标、串标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杜绝参与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活动;
在招投标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发现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如因围标、串标行为被调查,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损失扩大。
围标、串标行为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企业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规范自身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