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原平保险拒赔君审律所韩玉龙律师快速获赔40万:1型糖尿病,不达标准拒赔重疾险(山西原平有办案团队)

2026/07/06 15:42:31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1型糖尿病,是一种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从确诊之日起,便与每日的胰岛素注射、血糖监测、饮食控制相伴终生,同时时刻面临着酮症酸中毒、严重低血糖等急性并发症的死亡 威胁。然而,当患者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却常常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并发症标准”而被拒赔。山西原平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自幼确诊1型糖尿病,每日依赖胰岛素生存,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严重并发症”为由拒赔40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40万元。

案件背景

某男士是山西原平的一位年轻居民。他在少年时期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从此每日依赖胰岛素注射维持生命,严格控制饮食,定期监测血糖。多年来,他因血糖控制不佳,多次出现低血糖昏迷、酮症酸中毒等急性并发症,数次被紧急送入医院抢救。虽然尚未出现失明、肾衰竭、截肢等合同列出的远期严重并发症,但长期患病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某男士年幼时,家人曾为他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0万元。他仔细阅读了保险合同,发现其中列有“严重1型糖尿病”这一病种,但理赔条件要求除依赖胰岛素外,还必须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肾衰竭尿毒症期、截肢”等严重并发症之一。某男士虽多次因急性并发症住院抢救,但尚未出现上述三种特定的远期并发症,因此一直未申请理赔。后来,他从病友和法律节目中得知,有人通过诉讼在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特定并发症的情况下成功获得了重疾险赔付,于是他鼓起勇气,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不出所料,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是:拒赔。拒赔通知书上写道:根据保险合同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定义,除需要满足持续依赖胰岛素治疗这一条件外,还必须至少出现以下并发症之一——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肾衰竭尿毒症期、截肢——之一。某男士虽然患有1型糖尿病多年,但目前尚未出现上述任何一种严重并发症,因此“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不予赔付40万元。

某男士感到万分委屈:自己从少年时期就每天打针、测血糖,多次因低血糖昏迷、酮症酸中毒被送进ICU抢救,难道这还不算“严重”?难道非要等到眼睛瞎了、肾坏了、腿截了,保险公司才肯赔钱?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对重疾险条款的机械和僵化解读,严重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第一,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可逆的终身性疾病。 患者每天依赖胰岛素生存,面临急性并发症的死亡风险和长期并发症的威胁。要求患者必须等到出现失明、肾衰竭或截肢等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后才能获得赔付,不仅有违人道主义精神,也使得保险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严重”应当以疾病本身对患者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的实际影响来判断,而非以特定并发症为唯一标准。

第二,某男士虽然没有出现合同所列的典型重度并发症,但已多次发生酮症酸中毒和严重低血糖昏迷,这些同样是1型糖尿病的严重急性并发症,足以证明其病情已达到“严重”程度。 保险公司将并发症限定为特定的三种,排除了其他同样危及生命的急性并发症,这种限缩不符合医学常识,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

第三,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通行医学上,1型糖尿病的严重性并不以是否出现失明、肾衰竭、截肢为唯一衡量标准。保险公司设置的并发症条件,违背了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和合理期待原则。

第四,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就“必须出现特定并发症才能理赔”这一关键限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五,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此类案件的理赔请求。 北京、上海、广东、山西等多地法院在审理1型糖尿病拒赔案件时,均认定保险公司的并发症条款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为本案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的完整病历、多次酮症酸中毒住院抢救记录、血糖监测日志、医学文献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某男士的病情虽然尚未发展到失明、尿毒症或截肢的程度,但其每日依赖胰岛素注射、多次因急性并发症住院抢救、生活质量严重受损的事实,足以证明他患有“严重”的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并发症”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男士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并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多次因急性并发症住院抢救,病情已达到严重程度。保险公司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特定并发症为由拒赔,有违公平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从小每天打针、多次被送进ICU抢救,保险公司却说因为没有出现合同上列出的三种并发症就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严重的终身疾病,不能因为还没瞎、还没截肢就剥夺我的理赔权利,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患有1型糖尿病,在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并发症标准”为由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完全有可能推翻这种不合理的条款,争取到应得的保障。关键在于:第一,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严重的终身性疾病;第二,保险公司设置的并发症条件违背了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第三,保险公司未能就该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临床诊断优先等角度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山西原平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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