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呼和浩特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快速获赔52.5万:呼吸暂停,不达标准拒赔重疾险(内蒙呼和浩特有办案团队)

2026/07/06 16:01:41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量化标准”为由拒绝赔付。当被保险人已出现严重的临床症状、亟需治疗,却因某项检测数值与合同条款存在微小差异而被拒赔时,法律应如何裁决?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被确诊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却因血氧饱和度数值未达合同阈值,被保险公司拒赔52.5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52.5万元。

案件背景

张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是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位居民。2020年,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2.5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投保后,她因长期夜间打鼾、呼吸暂停、白天极度困倦、精神萎靡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报告显示其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高达65.7次/小时,睡眠平均血氧饱和度为92%,被医院明确诊断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OSAHS) ”。医生建议其使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机进行夜间治疗,张女士遵医嘱购买了呼吸机。

出院后,张女士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她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必须正在接受呼吸机夜间治疗;二是睡眠测试文件证明AHI>30且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张女士的血氧平均饱和度为92%,未达到“<85%”的标准,因此认定其病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理赔条件,拒绝赔付52.5万元保险金。

张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自己经三甲医院确诊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AHI指数高达65.7,远超重度标准(AHI≥30),需要长期依赖呼吸机治疗,病情严重已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就因为血氧饱和度92%与合同要求的85%之间存在差距,保险公司就一分不赔?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和医学上均存在严重缺陷,并形成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设置了高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的额外理赔条件,该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格式条款存在歧义且显失公平,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中对“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的定义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将该疾病纳入理赔范围,却附加了“血氧饱和平均值<85%”这一额外条件,而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中,AHI指数是病情程度判断的主要依据,血氧饱和度仅为辅助参考指标。根据《成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多学科诊疗指南》,AHI≥30次/h即为重度,最低SaO₂<80为重度。张女士的AHI为65.7,已远超重度标准,完全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保险公司额外设置的“血氧平均饱和度<85%”条件,属于不合理的“隐形门槛”,实质上是变相缩小保障范围、减轻自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该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属无效。

第二,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该“血氧饱和度”条件属于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时对此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额外条件向张女士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对张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保险公司的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张女士经三甲医院依据通行医学标准确诊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保险公司不能以自行设置的非标准条件拒赔。

第四,疾病已严重影响生活能力和健康,符合重疾险保障目的。 张女士所患疾病已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需要使用呼吸机进行夜间治疗,其疾病严重程度和医疗干预的必要性客观存在。保险公司以血氧饱和度0.1%的细微差异(92% vs 85%)为由拒赔52.5万元,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和公平原则。律师团队还主张,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核心是“重度呼吸暂停导致的健康损害”,而非单一血氧数值的细微偏差。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医学证据与法律论证的双重结合,向法庭阐明了张女士的病情严重程度以及保险公司条款的不合理性。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张女士经三甲医院依据通行医学标准确诊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AHI指数远超重度标准;第二,保险合同附加的“血氧饱和平均值<85%”条件属于在通行医学标准之外增设的限制性条件,系保险公司对理赔范围的限缩,属于不合理的免除自身责任;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额外条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2.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张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因重度呼吸暂停需要终身佩戴呼吸机,AHI指数高达65.7,远超重度标准,保险公司却因为血氧饱和度差了一点就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保险公司的条款不能与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脱节,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保险合同中的量化标准不能与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相脱节。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如果保险公司设置了高于通行医学标准的额外条件,该条款可能因不合理而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疾病的实质严重程度重于单一的量化数值。 当被保险人的临床症状已极其严重,但因检测环境等因素导致数值未能完全达标时,法院倾向于以实际健康损害程度而非机械数值判定理赔责任。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未达到量化标准”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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