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2023年,某省住建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2010年某市政工程招标存在围标嫌疑。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实A、B、C三家企业通过约定报价、轮流中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涉案金额达1200万元。最终,三家企业负责人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想到13年前的事还会被查!当时觉得行业潜规则‘大家都这么干’,现在才知道这是刑事犯罪。”——某涉案企业负责人忏悔此案的关键在于,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若企业多次实施围串标行为,追诉时效将从最后一次行为结束时起算,这也是“倒查13年”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立案情形,企业需特别注意:即使未造成直接损失,只要中标金额达标,仍可能被追究刑责。若企业间的报价相似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而非事先约定,则不构成犯罪。例如,某项目中两家企业基于成本核算得出相近报价,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沟通或协议,法院认定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若串通行为未造成损失、违法所得或中标金额未达立案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罚),则不构成犯罪。例如,某小型项目中标金额150万元,未造成损失,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如企业根据自身优势调整报价、与上下游企业合作(非串通报价)等,属于合法的市场行为。例如,某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若中标则由该供应商提供材料,此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通过证据证明企业间无书面或口头协议,报价差异是独立决策结果。例如,提供投标文件的制作记录、成本核算依据,证明报价的合理性。若指控的损失、违法所得或中标金额无充分证据支持,可申请法院重新核算。例如,某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直接损失50万元,但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仅30万元,法院最终未认定“情节严重”。若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市场调研、技术优势等合法因素,而非串通,可据此辩护。例如,某企业因技术专利降低成本,报价低于同行,不属于串通行为。法院认定串通投标需满足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串通行为(如约定报价、轮流中标、陪标等)。若仅存在报价相似、人员重叠等表面现象,无直接证据证明串通,不构成犯罪。若企业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行为结束时起算。例如,某企业2010-2015年多次围标,2023年被查处时,因最后一次行为在2015年,未过5年追诉时效,仍需追责。3. 单位犯罪的认定需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若串通行为是负责人或员工的个人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如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未使用单位资源),则单位不构成犯罪,仅追究个人责任。招投标领域的刑事风险贯穿项目全周期,“倒查13年”的案例警示企业:合规经营是底线,历史旧账并非“既往不咎”。企业负责人需加强法律学习,建立健全投标合规制度,避免因“潜规则”触碰刑事红线。(注:本文案例及法律条文均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及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案情。)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