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4期:这些行为,都是围标串标!

2026/07/14 14:00:33 查看146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案例直击:围标串标如何“暗箱操作”?
1.1 串通报价:“兄弟企业”的价格默契
2023年,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标中,A、B、C三家企业的投标报价高度一致——总价仅相差0.5%,且分项报价的小数点后两位完全相同。经监管部门调查,三家企业实际为同一控制人旗下关联公司,投标前通过微信群统一了报价策略,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不仅投标保证金被没收,还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1年。
“我们以为用不同公司名义投标,报价接近点不会被发现,没想到监管部门查得这么细!”——涉事企业负责人悔称
关联企业串通报价
  • 同一控制人旗下企业协同投标

  • 报价差异极小且缺乏合理依据

  • 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痕迹(如排版、错误一致)

1.2 陪标围标:“凑数企业”的虚假竞争
某高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D公司为确保中标,联系了E、F两家“关系企业”参与投标。E、F仅制作了简易投标文件,报价远高于D公司,且未按要求提供核心技术参数证明。开标后,监管部门通过核查企业工商信息发现,D公司与E、F存在股东交叉任职情况,最终判定为围标行为,D公司被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
围标串标并非“潜规则”,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均对其有严厉处罚条款,企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二、行为解析:哪些操作属于围标串标?
2.1 围标串标的核心特征
围标串标本质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竞争、操纵中标结果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行为均属于围标串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内容

  • 投标人约定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未中标方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企业放弃投标或中标

  • 同一集团旗下多家企业以独立身份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无合理理由)

  • 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提前获取标底、设置倾向性条款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投标文件雷同、保证金同账户
2.2 易被忽视的“隐性串标”
除了明显的串通报价、陪标,以下“隐性行为”也可能构成串标:
  • 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为同一人或存在亲属关系

  •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的错误(如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

  • 未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质疑或投诉

三、风险提示:围标串标后果有多严重?
3.1 法律责任:罚款、黑名单与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串通投标的企业将被处以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处以单位罚款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刑事责任

    :若围标串标情节严重(如中标项目金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2 企业声誉:一次违规,终身受限
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的企业,不仅无法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其不良记录还会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影响银行贷款、商业合作等正常经营活动。部分地区还会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行业协会,限制企业参与行业内其他项目。
“企业要想长期发展,必须守住合规底线——围标串标看似‘走捷径’,实则是‘自毁前程’。”——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强调
四、合规建议:企业如何规避围标串标风险?
  • 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投标前对合作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核查

  • 避免与关联企业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确需参与的需提供合理说明

  • 投标文件由本企业独立编制,避免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模板文件”

  • 严格管理投标保证金账户,确保资金来源清晰

  • 发现围标串标线索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可获得奖励)

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应始终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远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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