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8期:刑事实务:串通投标罪案的入罪、出罪与辩护思路

2026/08/04 16:57:19 查看19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串通投标罪:企业经营不可触碰的红线
典型案例引入:一起建筑工程串通投标案的警示
2023年,某市住建局在对一项市政道路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现异常:参与投标的5家建筑公司报价高度一致,且技术方案存在多处雷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其中3家公司为中标该项目,事先达成协议,约定由A公司以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其他两家公司故意抬高报价陪标,并承诺中标后给予陪标公司“补偿款”。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3家公司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以为只是‘行业惯例’,没想到会触犯刑法!”——某涉案企业负责人在庭审中的悔悟
串通投标罪
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金、资质吊销等行政处罚,更会让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企业声誉和长远发展造成毁灭性打击。
法律分析:串通投标罪的入罪与出罪边界
入罪标准: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 行为类型

    :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约定报价、轮流中标、陪标等)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泄露标底、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等)两种情形。

  • 入罪门槛

    :需达到“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包括:

  •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串通投标行为未实际中标,只要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仍可能构成犯罪。企业切勿抱有“没中标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出罪情形:哪些情况不构成犯罪?
  • 轻微情节

    :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未造成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等),可能仅面临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

  • 缺乏主观故意

    :若企业或个人对串通投标行为不知情,或因过失参与(如被他人误导、利用),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 证据不足

    :若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串通投标的事实(如缺乏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实务建议:企业如何防范串通投标风险?
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
  • 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投标流程、授权权限及禁止性行为,规范员工投标行为。

  • 加强对投标人员的法律培训,使其了解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提高合规意识。

  • 建立投标项目审核机制,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方案等进行内部审查,防止出现异常情况。

规范投标行为,避免“踩红线”
  • 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真实、合理,不与其他投标人协商或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

  • 拒绝参与“陪标”“围标”等行为,不接受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输送或承诺。

  • 若发现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嫌疑,及时向招标人或监管部门举报。

遇到刑事风险时的应对策略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一旦涉及串通投标刑事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 配合调查但保持谨慎

    :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应如实陈述事实,但对不清楚或不确定的问题,避免随意猜测或作出虚假陈述。

  • 收集有利证据

    :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行为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等方面的证据,为辩护提供支持。

“企业合规是最好的‘防火墙’,只有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才能避免陷入刑事法律风险。”——某刑事辩护律师的建议
合规经营
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企业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串通投标风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投标行为,避免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触犯法律红线。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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