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9期:公司安排围标,企业负责人要担多大责?——法律风险深度解析

2026/08/05 16:30:46 查看11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围标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责任框架
围标是什么?法律如何定义?
围标,通常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统一抬高/压低投标报价等;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等。
围标行为本质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恶意破坏,其法律责任覆盖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企业负责人作为决策主体或直接责任人,需对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串通投标
  • 围标行为的核心是“串通”,即通过合意达成不正当竞争目的

  • 串通对象包括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之间

围标责任的法律依据:从行政到刑事
  • 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0.5%~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民事责任

    :因围标造成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公司安排的围标’是集体行为,自己不用担责,但法律明确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列为责任主体——只要你是决策人、组织者或主要实施者,就逃不开法律制裁。”——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责任中,企业负责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承担罚款

  • 刑事责任中,单位围标时,负责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警示:围标案中负责人的责任认定
案例1:建筑公司围标,法定代表人获刑
2022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中标当地市政项目,组织3家关联公司“陪标”,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约定报价。案发后,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50万元;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解析

: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围标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即便未直接参与投标文件制作,仍因“决策责任”被追究刑责。

案例2:国企负责人授意围标,行政+党纪双重处罚
2021年,某国企副总经理李某为帮助“关系企业”中标,授意招标部门泄露标底、设置倾向性条款。经监管部门调查,该项目中标无效,企业被罚款80万元;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8万元),同时因违反纪律被警告、降职处理。
责任解析

:即便围标是“公司安排”,但负责人的“授意”行为直接推动了串通,需承担行政责任与党纪责任的叠加后果。

案例表明:无论企业性质是民营还是国企,只要负责人参与围标决策或实施,就会成为责任追究的核心对象——行政罚款、刑事判刑、党纪处分都可能接踵而至。
决策责任
  • 围标案件中,负责人的“决策行为”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 即使未直接操作,只要是围标的组织者、授意者,仍需担责

企业负责人的合规应对建议
1. 建立招投标合规制度,明确禁止性规定
企业需制定《招投标合规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串通投标、陪标等行为,将合规要求纳入员工培训与考核;同时建立投标文件审核机制,避免因“无意识”的报价趋同被认定为围标。
2. 拒绝“人情标”“关系标”,守住决策底线
负责人需强化法律意识,拒绝因客户关系、领导打招呼等原因授意围标;遇到外部单位提出“合作围标”时,应明确拒绝并留存证据,避免卷入法律风险。
3. 出现风险及时止损,主动配合调查
若发现公司存在围标苗头,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如已被监管部门调查,需主动配合提供材料,争取从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围标不是‘行业潜规则’,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要把‘合规投标’作为底线,否则不仅会让企业陷入危机,自己也可能锒铛入狱。”——某企业合规顾问
合规投标
  • 合规制度是预防围标的基础,需覆盖投标全流程

  • 负责人的决策底线直接决定企业的法律风险

结语
围标行为看似能“快速中标”,实则是埋在企业和负责人脚下的“定时炸弹”。作为企业的核心决策者,负责人需清晰认识到:公司安排的围标,不是“集体责任”,而是“个人责任”的集中体现。唯有建立合规体系、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因一时侥幸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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