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温某恶意欠薪逃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十一个月

2026/08/09 15:22:22 查看20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抖音百科。

在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某提醒,本案被告人温某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拖欠15名员工工资共计172143元,人社局出具限期改正文书、多次短信及公告通知其配合处理欠薪,温某仍通过退工作群、更换手机号、离开惠阳逃匿,完全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全部定罪要件。

结合司法解释,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

1.存在逃匿逃避支付行为:逃跑、藏匿、失联、更换联系方式、离开案发地,经人社部门有效通知拒不配合调查,属于法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金额3万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本案拖欠15人工资合计172143元,远超立案标准;

3.前置行政程序已完成:人社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面文书、短信、公告多渠道责令整改,行为人逾期拒不支付,满足刑事追责前置条件。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0032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26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大亚湾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6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于2023年在惠州市惠阳区经营幼儿园,系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自2025年4月开始至2025年10月期间,陆续拖欠欧某等1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2143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1月3日制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幼儿园于2025年11月7号前整改拖欠工资问题;于2026年1月6日制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被告人温某2026年1月9日前到该局接受调查,并先后于2026年1月6日、1月8日、1月13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被告人温某前往该局解决欠薪问题。被告人温某在收到公告和短信的情况下,拒不前往该局解决问题,反而通过退出某平台工作群、更换手机号码、离开惠阳本地等方式躲避支付劳动报酬。

2026年3月8日,被告人温某在深圳市地铁***号线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如实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温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诚心悔过。三、被告人温某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温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涉嫌本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温某从轻、减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登记;到案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材料(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投诉登记表及工人工资表、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信息、文书送达证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图片、劳动保障监察欠薪案件公告、短信通知记录、询问笔录、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接受证据清单(某平台截图、人民调解协议书、劳动合同);被害人欧某、马某、黄某、彭某、朱某、邓某、彭某、池某、黄某、刘某、骆某、曾某、钟某、夏某、陈某陈述;被告人温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温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1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2143元,其中欧某13659元、马某18909元、黄某12659元、彭某14309元、朱某14509元、邓某15109元、彭某9209元、池某4900元、黄某5100元、刘某5300元、骆某4900元、曾某3960元、钟某4460元、夏某4360元、陈某4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