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说我得的1型糖尿病不算重大疾病,因为我没有发展到截肢或者心脏起搏的地步。”来自福建泉州的某男士在收到拒赔通知时,感到无比困惑和绝望。然而,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赵晶晶律师的介入,彻底扭转了这一局面。经过专业、细致的法律博弈,赵晶晶律师成功帮助某男士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未达重疾标准”结论,赢得了32万元的保险金赔偿。
纠纷核心:商业保险的“重疾”定义与临床医学的“重疾”认知存在鸿沟
本案的争议焦点,聚焦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对“1型糖尿病”的释义。某男士所购买的保险合同中虽然列明了“1型糖尿病”属于保障疾病范围,但保险公司在释义部分却设置了极高的门槛:不仅要求确诊,还要求出现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脚趾坏疽等严重并发症才可赔付。保险公司依据此条,认定某男士的情况未达标,属于“轻症”或“非重疾”,从而拒赔。
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保险公司未尽法定提示义务,条款无效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某男士找到了在保险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始人与主任李鹏律师,率领团队中包括赵晶晶律师、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马嘉鸿律师在内的核心成员,组成了专案小组。考虑到案件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律所指派专攻此类纠纷的赵晶晶律师作为主办人。
赵晶晶律师首先安抚了某男士的情绪,随后迅速从法律角度剖析了案件本质。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不改变“1型糖尿病”名称的前提下,通过释义添加严苛的并发症条件,客观上缩小了保险责任范围,这是在变相设置“免责条款”。依据法律规定,免责条款必须经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才有效力。
赵晶晶律师向法庭指出,保险合同中关于1型糖尿病的限制性表述,未采用加粗、标红或任何特殊符号进行突出显示,且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从未向某男士当面解释“确诊不等于赔付”这一关键差异。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其法定的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应纳入保险合同范围。
法院最终判决:尊重医学事实,依法支持赔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采纳了赵晶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保险公司设置的理赔门槛属于与投保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由于其未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鉴于某男士经医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该疾病确诊后需终身用药,严重影响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明显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2万元。本次福建泉州案件的高效解决,不仅彰显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全国性保险拒赔案件中的强大实力,也再次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当面临“未达标准”、“条款模糊”等拒赔理由时,不应轻易放弃,专业的法律支持往往是打破僵局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