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保险拒赔君审律所韩玉龙律师(全国办案)获赔8万:小脑扁桃体下疝,赔重疾险

2026/08/11 09:18:39 查看1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从“未列入清单”到“成功获赔”:一个武汉真实案例的启示

湖北省武汉市某男士从未想到,自己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第一次申请理赔就遭遇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拒赔。2023年,他被确诊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并接受开颅手术治疗,但保险公司认为该疾病未被列入合同列举的保障范围,拒绝赔付。面对这一结果,某男士没有接受保险公司的“最终决定”,而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他委托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李鹏主任律师的带领下,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组成的保险法专业团队,接下了这个棘手的案子。团队仔细研判后发现,保险公司所谓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并非铁板一块的法律结论,而是一个可以挑战的格式条款解释问题。

核心战场:如何证明“未列举”不等于“不保障”?

君审律所团队接手此案后,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说服法官: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列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但该疾病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它理应属于保障范围。

团队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

第一,用医学事实说话。 团队收集并提交了详尽的医学资料,包括神经外科专家的书面意见、手术记录、术后病理及康复报告,全面展示了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导致的严重后果——脑干受压、脊髓空洞、进行性神经功能损害,以及必须接受高风险的“后颅窝减压术”这一开颅手术的事实。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某男士所接受的医疗干预,其风险性和严重性,远超合同列举的部分疾病。

第二,用法律规则论证。 团队向法庭系统阐述了《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以“未明确列举”为由否定某男士的理赔权利,实际上是将合同条款解释成了对自己绝对有利而对被保险人绝对不利的方向,这不符合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同时,团队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障范围”的限定,实质上构成了对免责范围的扩大,而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

第三,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 团队在庭审中指出,重大疾病保险的本质是为被保险人因罹患严重疾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如果保险公司可以用“名称不在清单上”为由拒绝赔付同样严重甚至更为严重的疾病,那么这份保险的保障功能将被严重架空,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将落空。某男士在投保时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当自己因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接受开颅手术时,能够获得保险支持。这份期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结果:8万元赔款与一个被修复的信任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保险公司将“严重神经系统疾病”的保障范围机械限定于列举病种,排除了同样严重的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该条款的适用对被保险人不公,属于格式条款中不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这个结果让某男士及其家庭松了一口气——手术带来的经济压力得到了实质性的缓解。而此案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向所有投保人证明了一个道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是终点,而是维权的起点。当“不属于保险责任”这样的理由出现在拒赔通知书上时,不妨多问一句:这个理由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脚吗?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让这扇看似紧闭的理赔之门重新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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