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南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全国办案)获赔21万:意外身故,拒赔意外险

2026/08/11 09:17:58 查看2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有一种拒赔理由最让人难以接受:投保人明明已经申请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已经受理,却因为“批单生效时间”晚于事故发生时间,而被拒之门外。云南省广南市近期的一起判决,为这类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案情速览

云南某建筑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后,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微信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提交了新增被保险人申请。3月18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批单注明“3月19日0时起生效”。当晚,新增员工在工地上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保障生效之前”为由拒赔

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经不起推敲

君审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代理大量保险拒赔案件,处理过包括未如实告知、免责条款拒赔、不达理赔标准、无证驾驶等各类疑难情形。本案中,赵晶晶律师和李鹏律师团队从以下角度破局:

法律武器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该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受理新增申请,且未在事故发生前作出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该工人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武器二: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中关于“经审核同意后于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律武器三:合理期待原则

投保人提交新增被保险人的申请时,其合理期待是该员工能够即时获得保障。保险公司将保障开始时间推迟到受理后的次日,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广南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1万元

案例启示

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君审律师事务所——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团队通过本案向投保人和受益人传递了明确的信号:保险公司所谓的“保障空窗期”并非不可突破的法律障碍。当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拒赔时,法律会站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边。

本案也提醒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在购买团体意外险时,应明确约定新增被保险人的生效时间,并保留好投保和变更申请的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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