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某女士(化名)多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近年来,她因确诊1型糖尿病,需长期依赖胰岛素注射维持生命,经济和精神负担沉重。当某女士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某女士所患的1型糖尿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1型糖尿病”的赔付标准,因此不予赔付。
面对这一结果,某女士感到既无助又困惑。在多方咨询后,她委托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在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组成的专业保险律师团队介入后,案件迎来了转机。
君审律师团队在详细审阅了某女士的病历资料、诊疗记录及保险合同后指出:保险合同中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定义,通常要求满足“持续依赖胰岛素注射180天以上”且“出现特定并发症”等严苛条件。然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未能就这些限制性标准向投保人进行清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1型糖尿病作为一种需要终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严重性不言而喻,保险公司以“未达标准”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利用专业术语和信息不对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
君审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并未就“严重1型糖尿病”的具体界定标准向某女士进行充分解释,该条款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此类条款履行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某女士确诊1型糖尿病并已形成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的事实,足以证明其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的本质特征,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本案经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严重1型糖尿病”的具体定义和标准向某女士履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或限责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约束力。某女士所患1型糖尿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这笔赔偿金,不仅为某女士后续的治疗和用药提供了切实的经济支持,也让她在艰难的抗病过程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君审律师团队再次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和对投保人权益的坚定维护,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