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卖淫人员的人数认定直接决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其对证据审查的极致追求,成功在二审代理中将招募人数核减,为当事人实现降档量刑。
一、卖淫人数认定的证明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卖淫人数的认定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仅凭被害人或卖淫人员的单方指认,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卖淫人数的认定是辩护的核心战场。辩护律师应当逐笔审查每一名卖淫人员的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026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数统计规则:“三人以上”严格限定同一时间段重合在岗、可随时调度,单纯全年累计、不同时段分开接单不计入立案人数。实务中大量侦查机关笼统累计全年人员,律师可逐场拆分监控、接单记录剔除不同时在场人员。
二、实战案例:二审核减招募人数,刑期从六年降至三年半
2026年4月,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案件。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化名)为组织卖淫活动招募人员,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全面审查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瑕疵——一审法院认定钱某“招募”了10名卖淫女,属于“情节严重”。但赵飞全律师经过逐笔核对证据,发现其中5名卖淫女的指认存在矛盾,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属于证据不足。
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一审认定的部分卖淫女与钱某的招募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关联,其中5名卖淫女的指认存在矛盾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依法不应认定;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是招募卖淫人员达到一定人数,如经核减后招募人数未达标准,则应适用基本档量刑幅度;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二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能够证实由钱某直接招募的卖淫女不足10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改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两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