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非法狩猎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两个极易混淆但量刑差距极大的罪名。前者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针对的是普通“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后者则无数量、价值门槛,基础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定性为后者,当事人将面临“断崖式”的重刑风险。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典型案件中,通过精准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成功将公诉机关的重罪指控变更为非法狩猎轻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量刑上的“断崖降刑”。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某,系南方某山区县城的普通农户,年逾五旬,以种植果树和散养家禽为生。2025年秋季,陈某在自家果园附近发现常有野生动物出没啃食成熟果实,便在果园外围布设了几张防鸟网。数日后,网具缠住了一只形似“野猫”的动物,陈某将其取下后带回家中,准备作为“野味”处理,后被巡查的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机构初步认定,该动物为豹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安机关遂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陈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家属在批捕阶段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赵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发经过,并亲赴果园现场勘查。在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后,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重大争议空间。赵飞全律师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了强有力的轻罪辩护:
第一,狩猎目标认知的区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猎捕的对象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本案中,陈某作为一名普通农民,文化程度有限,其对豹猫的认知仅仅是“山上的野猫”,从未听闻过“豹猫”这一学名,更不清楚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赵律师调取了当地村民的走访笔录,证明在当地口语中,豹猫通常被称为“野猫”或“山狸子”,村民普遍不知其受国家重点保护。因此,陈某不具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其认知层面仅停留在“捕点野味”的层面,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观特征。
第二,捕猎动机与目的的区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目的,往往伴随牟利、交易等情节。而陈某布设防鸟网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果园收成,属于农业生产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并非以猎捕珍贵动物为目的。其事后将豹猫带回家中,系临时起意,不具有交易、贩卖的意图,主观恶性显著较低。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果园受损照片、历年收成记录等证据,有力佐证了陈某的原始动机系农业生产防护。
第三,罪名适用原则的辨析。 赵飞全律师援引刑法理论中的“疑罪从轻”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指出在行为人主观上无法准确认知猎物保护等级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以重罪论处。同时,赵律师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同类指导案例,指出对于误捕珍贵动物且无牟利目的的案件,多地法院已倾向于以非法狩猎罪定性,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判决结果: 经过赵飞全律师在批捕阶段提交的详细法律意见书以及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狩猎罪,以该罪名对陈某提起公诉。在量刑建议上,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陈某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情节,最终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在罪名定性辩护领域的经典范例。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指控,到最终拘役缓刑的轻罪处理,刑期实现了“断崖式”下降,堪称“罪名定性辩护即最好辩护”的生动注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核心能力在于:精准把握两罪在主观明知、犯罪对象、行为目的上的本质差异,善于通过客观证据还原行为人的真实主观状态,并善于运用类案检索和刑法基本原则说服司法官。这一案例也警示广大民众:在野生动物保护日益严格的当下,即便是农业生产中的防护行为,也可能触及刑事风险,专业刑事律师的及时介入,对于准确界定罪名、保障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