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浙江省某市发生一起房东出租房屋被控容留卖淫罪案件。茅X(化名,男,52岁,浙江台州人,房东)将自有房屋出租给王X使用,王X在租赁期间利用该房屋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在对卖淫活动进行查处后,以茅X涉嫌容留卖淫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茅X到案后始终辩称,自己对王X利用房屋从事卖淫活动并不知情。茅X与王X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茅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茅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茅X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茅X,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茅X主观上是否明知王X利用房屋从事卖淫活动。在案证据中,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茅X明知卖淫活动的直接证据,仅凭房屋出租的事实不足以推定茅X主观明知。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主观不明知”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茅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茅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茅X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认定茅X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茅X主观上不明知王X利用房屋从事卖淫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一,容留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容留卖淫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他人卖淫仍提供场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则不构成容留卖淫罪。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茅X对王X利用房屋从事卖淫活动具有明知。
第二,茅X与王X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茅X作为出租方,已通过合同明确禁止承租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茅X不具有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茅X对卖淫活动具有明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未能提供茅X明知卖淫活动的直接证据,仅凭房屋出租的事实不足以推定茅X主观明知。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茅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证明茅X明知王X等人在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的证据仍不足,于2024年4月27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茅X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房东出租房屋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主观明知”认定方面的专业能力。
“主观明知”是容留卖淫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容留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卖淫仍提供场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通过审查租赁合同、茅X与王X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成功论证了茅X主观上不明知。
房东的出租行为与容留卖淫的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个关键的“明知”门槛。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通过证据分析证明房东不具备主观明知,是帮助房东摆脱刑事责任的有效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