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网约车司机被乘客欺骗无偿对接——赵飞全律师代理一审无罪判决

2026/08/20 16:44:49 查看20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在介绍卖淫罪的认定中,“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如果行为人被他人欺骗,对卖淫活动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2025年,北京十大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了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网约车司机被乘客虚构事由欺骗、无偿对接不知情,赵飞全律师代理一审无罪判决

当事人王某某(化名)是一名网约车司机。某日,一名乘客乘坐其车辆,途中请求王某某帮忙将联系方式转发给另一位“朋友”,声称是正常商务对接。王某某出于热心,无偿转发了联系方式,全程未收取任何费用。事后查明,该联系方式被用于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王某某并全面审查案卷。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王某某对转发的联系方式将被用于卖淫活动是否“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卖淫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在从事或准备从事卖淫活动,并故意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指出:王某某作为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仅为临时的运输服务关系,其对乘客的真实意图毫不知情;王某某转发联系方式系出于好心帮助,未收取任何报酬;王某某在得知联系方式被用于卖淫活动后,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王某某不具备介绍卖淫的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赵飞全律师指出:介绍卖淫罪的核心在于“介绍人”是否明知他人在从事或准备从事卖淫活动,并故意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仅停留在其他层面,与卖淫活动无直接关联,则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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