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保险拒赔君审律所高雪晴律师(全国办案)获赔28.5万:人交通事故身故,拒赔雇主责任险

2026/08/26 09:32:13 查看1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雇主责任险是为雇主转嫁其对雇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设立的险种,但在理赔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常被保险公司用作拒赔理由。近日,四川省简阳市某女士因配偶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故,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后经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维权,成功获赔28.5万元。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某女士的配偶张先生(化名)自2018年起在简阳市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由公司统一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元。

2025年初某日清晨,张先生驾驶公司安排的货车前往货场装货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小型轿车发生严重碰撞。张先生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后,某女士作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向张先生所在物流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物流公司随即向雇主责任险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主张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依法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保险公司以无劳动合同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张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从社保记录等外部证据中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雇员”的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因缺少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无法认定张先生系物流公司的雇员,故保险公司对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不予承担。

某女士认为丈夫确系物流公司员工,工作多年有工资发放记录和同事证言,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在多方咨询后,某女士委托山东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律所指派以李鹏主任为首的专案团队,成员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共同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

律师团队全面取证确认劳动关系

君审律师团队接案后,迅速展开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律师指出,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具备相应情形的,劳动关系仍然成立。

律师团队全面调取了以下证据:第一,张先生三年来的银行工资转账记录,显示物流公司财务账户按月固定转账支付薪酬;第二,物流公司内部排班表、出车记录及加油报销单据,均有张先生的签名确认;第三,张先生同事及车队队长的证人证言,证实其长期以公司驾驶员身份从事运输工作;第四,张先生身着公司工作服在货车前的工作照片及公司内部通讯录。

以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张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系在履行用人单位指派的职务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情形,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并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包含雇员在从事与业务相关的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亡,张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路线上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无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赔,系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信了君审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与张先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排班、同事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死亡事故符合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女士雇主责任险死亡赔偿金28.5万元(扣减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

李鹏主任及夏越颖、肖园、乔辉、韩玉龙、赵晶晶、马嘉鸿律师共同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并投保足额的雇主责任险,以合法转移用工风险。若因未签劳动合同遭遇雇主责任险拒赔,应积极通过工资记录、工作痕迹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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