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陆丰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肖园律师(全国办案)获赔4万:跌倒身故,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意外险

2026/08/26 09:41:36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的核心保障是“意外伤害”,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不属于意外”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广东省陆丰市某男士因在家中跌倒后不幸身故,家属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事故”为由拒赔。后经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维权,成功获赔4万元。

一次跌倒竟成永别

某男士系陆丰市某镇居民,2024年初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4万元。2025年初某日傍晚,某男士在家中二楼楼梯口不慎踩空摔倒,从楼梯滚落至一楼地面。家属听到声响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某男士躺在地上意识模糊、头部有血迹,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到达后将某男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入院时某男士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头部CT检查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医院立即进行开颅减压手术。但由于伤情过重,某男士在入院后第5天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诱因为“高处坠落(楼梯摔落)”。

某男士身故后,其家属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意外险理赔申请,并附上了完整的急诊病历、手术记录、住院病历及死亡医学证明等全套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受理理赔后,经过内部审核,最终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核赔人员认为,某男士从楼梯摔落系自身重心不稳所致,属于“自身原因”引发的摔倒,不符合“外来的”构成要件。同时,保险公司提出某男士年龄偏大、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不排除系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导致晕厥后跌倒,因此死亡原因不具备“非疾病性”,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万元。

某男士家属对该决定无法接受,认为父亲一直身体健康,摔倒前并无任何不适,是实实在在的意外跌倒导致颅脑损伤身亡。在亲友介绍下,家属委托山东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律所指派以李鹏主任为首的专案团队,成员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共同对案件进行细致研判。

律师团队从举证责任和意外认定两方面突破

君审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开展三项核心工作:第一,全面调取某男士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急诊记录、手术记录、CT影像报告及病程记录;第二,走访神经外科医学专家,就颅脑损伤程度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条获取专业意见;第三,审查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定义的表述是否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拒赔所依据的医学证据是否充分。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提出了两条有力的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意外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律师指出,被保险人家属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提供了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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