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保障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而“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常见争议焦点。若保险公司再以“先天性畸形”和“未尸检”双重理由拒赔,被保险人一方往往陷入被动。近日,北京市某女士因丈夫突发猝死申请意外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及“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因”为由拒赔。后经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维权,成功获赔25万元。
突发猝死家属遭双重拒赔
某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化名)系北京市某企业员工,2024年初通过单位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25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2025年初某日清晨,刘先生在家中起床后突感胸闷、头晕,随即倒地不省人事。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刘先生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原因待查)”,同时注明“家属拒绝尸检”。
某女士作为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意外险理赔申请,附上了死亡医学证明、急诊病历等材料。然而,保险公司核赔后作出了拒赔决定,并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有两点:第一,根据病历记载,刘先生生前曾有过一次体检报告提示“心脏结构异常(疑先天性)”的纪录,保险公司认定其死亡系先天性心脏畸形所致,属于意外险免责范围;第二,家属未对刘先生进行尸检,无法排除先天性畸形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亦无法确认死亡系意外事故所致,故不予赔付。
家属委托律师维权
某女士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完全无法接受。她表示,丈夫生前虽有一次体检提示心脏结构异常,但从未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也从未因此接受任何治疗,日常工作和生活完全正常。关于未尸检的问题,家属认为医院已出具死亡证明,死因明确,没有必要再进行尸检。在亲友推荐下,某女士委托山东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律所指派以李鹏主任为首的专案团队,成员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共同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律师团队从免责条款和举证责任两方面突破
君审律师团队接案后,迅速开展三项核心工作:第一,调取刘先生生前全部体检及就诊记录,审查“心脏结构异常”的具体描述及是否构成医学意义上的“先天性畸形”确诊;第二,咨询心血管内科及法医学专家,就心源性猝死与先天性心脏结构异常之间的因果关系获取专业意见;第三,研究意外险合同中“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提出了三条有力的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是否成立的问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仅为一次体检报告中“疑先天性”的模糊描述,而非经心脏彩超、心导管检查等专业手段确诊的“先天性心脏病”明确诊断。“可疑”不代表“确诊”,保险公司将未经证实的疑似异常等同于免责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缺乏医学依据。此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必须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方能生效。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关于死亡原因与先天性畸形的因果关系问题。律师强调,“心源性猝死”的病因复杂多样,包括冠心病、心肌炎、心律失常等多种后天获得性疾病,保险公司以一次未经确诊的“可疑”体检异常直接推断死因为先天性畸形,属于以假设代替证据,缺乏尸检病理报告的客观支持。在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情形下,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死亡确属免责情形,而非要求被保险人家属证明“不是”。
第三,关于未尸检是否构成拒赔的合法理由。律师指出,家属对尸检没有法定义务,医院已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该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如对死因有异议,应在第一时间主动提出尸检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而非事后以家属未主动尸检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将未尸检的责任归咎于家属,违背了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支持赔付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信了君审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未经确诊的“先天性畸形”主张免责,证据不足;以家属未进行尸检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未能完成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女士意外身故保险金25万元。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
李鹏主任及夏越颖、肖园、乔辉、韩玉龙、赵晶晶、马嘉鸿律师共同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应了解意外险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若不幸发生猝死等意外事件,家属应及时保存完整的急诊记录和死亡医学证明文件。对于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拒赔的,应明确尸检并非家属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如对死因有异议应主动提出并承担相应费用。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应及时寻求专业保险律师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获赔,为同类“猝死+先天性畸形免责”争议提供了有力的维权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