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黑龙江大庆的某男士,在确诊肺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遭遇了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某男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吸烟史及肺部结节等健康情况,认为该行为属于“故意隐瞒”,足以影响承保决定,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面对疾病折磨与经济负担的双重压力,某男士并未放弃,他坚信自己投保时并无恶意隐瞒,遂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投保前存在长期吸烟史,且体检报告曾提示肺部结节,但在投保健康告知问卷中均未予以披露。保险公司主张,若投保时知晓该情况,将会作出除外承保或拒保的处理,因此某男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君审律师团队的维权策略
接到委托后,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参与本案的律师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
律师团队经过全面梳理某男士的体检记录、就诊病历及投保材料后,确立了以下核心诉讼策略:
第一,厘清“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君审律师指出,虽然某男士投保前曾有肺部结节,但该结节仅为良性表现,与投保后确诊的肺癌之间并无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或费率厘定,且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性。本案中,保险公司直接将良性结节与肺癌挂钩,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君审律师指出,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但若该情形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被保险公司发现并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公司将丧失解除权。本案中,某男士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难以成立。
第三,强调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与说明义务。律师团队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并未就“肺部结节”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而是以笼统的“是否有肺部疾病”进行概括式提问。君审律师指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为限,对于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成功获赔12万元
经过君审律师团队与保险公司的多轮沟通及诉讼阶段的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信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男士重疾险保险金12万元。
专业保险律师的价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法领域的专业律所,在处理“未如实告知”类拒赔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投保人而言,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不必轻易放弃。君审律师团队能够精准把握《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法律要件,通过深入分析健康告知内容、医学资料及保险公司核保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难题——无论是肺结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还是其他既往症被认定为“未如实告知”而遭拒赔,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与诚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