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四川宜宾的某男士,在一起高楼坠亡事故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却遭遇了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高楼坠亡属于“自杀”或“非意外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拒绝赔付。
面对亲人离世的巨大悲痛和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家属深感无助。在多方咨询后,他们委托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从高楼坠落身亡,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主张,高楼坠亡无法排除自杀可能,且现场无充分证据证明坠亡系意外事故所致,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
君审律师团队的维权策略
接到委托后,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参与本案的律师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
律师团队经过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及尸检报告后,确立了以下核心诉讼策略:
第一,推翻“自杀推定”。君审律师仔细审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发现现场无遗书、无生前异常情绪记录、无挣扎痕迹等支持自杀的证据。相反,现场存在护栏松动、窗台湿滑等意外坠落的客观条件。律师指出,公安机关也未将死因定性为自杀,保险公司的“自杀推定”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及证据规则。君审律师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保险公司主张某男士系自杀身亡,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仅凭“高楼坠亡”这一事实即主观推测为自杀,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某男士存在自杀意图或行为,其拒赔主张难以成立。
第三,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君审律师指出,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及坠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坠亡系自杀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意外事故。
第四,强调意外险的保障目的。意外险设立的初衷正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遇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时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公司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轻易将高楼坠亡排除在意外之外,违背了意外险的基本保障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
成功获赔12万元
经过君审律师团队与保险公司的多轮沟通及诉讼阶段的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信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意外险缺乏充分依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男士家属意外险保险金12万元。
专业保险律师的价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法领域的专业律所,在处理意外险拒赔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高楼坠亡”、“死因不明”、“怀疑自杀”等常见的拒赔理由,君审律师团队能够精准把握法律与证据的交叉点,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难题——无论是高楼坠亡、溺水身亡、交通事故,还是其他被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的情况,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与诚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