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付忠洋律师(全国办案)获赔:急性胰腺炎,未如实告知拒赔医疗险

2026/08/28 09:28:25 查看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来自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某男士,因突发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某男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饮酒史及血脂异常等情况,认为该行为影响了承保决定,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面对拒赔决定,某男士感到难以接受——自己虽有过血脂偏高和偶尔饮酒的情况,但从未因此接受过正规治疗,也未料到会与急性胰腺炎扯上关系。他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委托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投保前存在长期饮酒习惯及血脂异常等健康问题,但在投保健康告知问卷中均未予以披露。保险公司主张,若投保时知晓该情况,将会作出除外承保或拒保的处理,因此某男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君审律师团队的维权策略

接到委托后,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参与本案的律师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

律师团队经过全面梳理某男士的病历资料、体检记录及投保材料后,确立了以下核心诉讼策略:

第一,厘清“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君审律师指出,虽然某男士投保前有饮酒史和血脂异常记录,但这些情况仅为非特异性健康指标,并未被确诊为任何胰腺疾病。急性胰腺炎的发病诱因复杂,可能与饮食、感染、胆道疾病等多种因素有关,保险公司将投保前的饮酒史和血脂异常直接等同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事项,缺乏充分的医学和法律依据。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君审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或费率厘定,且该解除权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本案中,某男士的既往情况并不构成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结论的重大事项,且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也未就饮酒频率、血脂具体数值等进行进一步询问,其拒赔主张难以成立。

第三,强调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并未就“饮酒史”或“血脂异常”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而是以笼统的表述进行概括式提问。君审律师指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为限,对于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成功获赔

经过君审律师团队与保险公司的多轮沟通及诉讼阶段的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信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某男士成功获赔医疗险保险金,解决了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

专业保险律师的价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法领域的专业律所,在处理“未如实告知”类拒赔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投保人而言,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不必轻易放弃。君审律师团队能够精准把握《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法律要件,通过深入分析健康告知内容、医学资料及保险公司核保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难题——无论是急性胰腺炎、胆囊炎,还是其他疾病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与诚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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