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付忠洋律师(全国办案)成功获赔77万元:儿童脓毒症病故,拒赔重疾险

2026/08/28 09:27:14 查看1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来自吉林松原的某男士,其年幼的孩子因脓毒症不幸病故。悲痛之余,某男士想起曾为孩子购买的重疾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孩子虽使用了呼吸机,但时长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持续使用呼吸机满96小时”的深度昏迷标准,遂以“未达重疾标准”为由拒赔。

面对理赔无望的困境,某男士经人介绍,联系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帮助。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深度昏迷”的理赔标准明确约定: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持续低于某一数值,且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至少96小时。而根据病历记载,孩子使用呼吸机的时长不足96小时,故不符合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君审律师团队的维权策略

接到委托后,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参与本案的律师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

律师团队并未被保险公司的机械条款解读所局限,而是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有力反击:

第一,从医学本质上突破机械的“时间标准”。君审律师深入研究了孩子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咨询了重症医学领域的专业人士。律师指出,脓毒症是一种起病急骤、病情凶险的全身性感染综合征,儿童患者的生命体征波动剧烈,医生根据临床情况决定终止呼吸机支持,恰恰是治疗有效、病情好转的表现。保险公司以“不足96小时”为由拒赔,本质上是用一个机械的时间数字,替代了对疾病严重程度的实质判断,与重症医学的临床实践相悖。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君审律师指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持续使用呼吸机满96小时”这一约定的理解,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君审律师主张,呼吸机使用时长的设定是为了证明昏迷的严重性和持续性,而非一个不可变通的硬性指标。孩子的病情严重程度已经通过其他临床指标得到充分证明,应当获得赔付。

第三,强调重疾险的保障目的。重疾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在被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本案中,孩子因脓毒症入住ICU、接受呼吸机支持并最终不幸病故,疾病的严重程度毋庸置疑。保险公司以“时长不足”这一程序性标准拒赔,违背了重疾险的保障本意和诚实信用原则。

成功获赔77万元

经过君审律师团队与保险公司的多轮沟通及诉讼阶段的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信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男士重疾险保险金77万元。

专业保险律师的价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法领域的专业律所,在处理重疾险拒赔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未达重疾标准”、“呼吸机时长不足”等常见的拒赔理由,君审律师团队能够精准把握医学与法律的交叉点,通过深入分析病情实质、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难题——无论是深度昏迷被拒赔、ICU治疗被拒赔,还是其他“未达重疾标准”的拒赔,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与诚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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