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保险拒赔君审所高雪晴律师(全国办案)获赔50万:听神经良性肿瘤,未如实告知拒赔重疾险

2026/08/28 09:31:32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来自四川达州的某女士,因确诊听神经良性肿瘤,接受了开颅手术治疗。术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遭遇了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某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此前存在头晕、耳鸣等症状,认为该行为影响了承保决定,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面对手术创伤与理赔无望的双重打击,某女士没有放弃,她委托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某女士投保前已有头晕、耳鸣等不适记录,但在投保健康告知问卷中未予披露。保险公司主张,若投保时知晓该情况,将会作出除外承保或拒保的决定,因此某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君审律师团队的维权策略

接到委托后,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参与本案的律师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

律师团队经过全面梳理某女士的病历资料及投保材料后,确立了以下核心诉讼策略:

第一,厘清“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君审律师仔细研究了某女士投保前的全部就诊记录,发现其投保前虽有头晕、耳鸣的主诉,但从未被确诊为听神经肿瘤或任何颅内占位性病变。听神经良性肿瘤系投保后新发疾病,与投保前的非特异性症状之间并无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且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性。保险公司将非特异性头晕、耳鸣与新发的听神经肿瘤强行关联,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不可抗辩条款。君审律师指出,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但若该情形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被保险公司发现并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公司将丧失解除权。本案中,某女士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难以成立。

第三,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君审律师指出,对于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头晕、耳鸣”的询问范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某女士投保时仅偶有头晕、耳鸣,并未确诊任何疾病,其在投保时对该症状与未来可能发生的听神经肿瘤之间的关联并无认知。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强调手术治疗的严重性。君审律师指出,某女士接受的是开颅手术,属于重大手术,疾病本身及治疗过程对身体的创伤均符合重疾险保障的初衷。保险公司以程序性理由拒赔,违背了重疾险设立的保障目的。

成功获赔50万元

经过君审律师团队与保险公司的多轮沟通及诉讼阶段的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信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女士重疾险保险金50万元。

专业保险律师的价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法领域的专业律所,在处理“未如实告知”类拒赔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投保人而言,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不必轻易放弃。君审律师团队能够精准把握《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法律要件,通过深入分析健康告知内容、医学资料及保险公司核保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难题——无论是听神经肿瘤、脑垂体瘤,还是其他疾病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与诚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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