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付忠洋律师(全国办案)获赔:右耳神经性听觉丧失,未如实告知拒赔重疾险

2026/08/28 09:30:35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来自海南海口的某男士,因右耳神经性听觉丧失,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遭遇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某男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存在耳鸣及听力下降等情况,认为该行为影响了承保决定,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主张解除合同。一审败诉后,某男士没有放弃,他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改判,成功获赔并豁免后续保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及一审结果

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投保前已有耳鸣及听力下降的病史记录,但在投保健康告知问卷中未予披露。保险公司主张,若投保时知晓该情况,将会作出除外承保或拒保的决定,因此某男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一审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观点,判决驳回某男士的诉讼请求。

君审律师团队的二审维权策略

一审败诉后,某男士联系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在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关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决定代理某男士提起上诉。参与二审代理的律师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

律师团队确立了以下核心上诉策略:

第一,厘清“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君审律师深入研究了某男士的全部就诊记录,发现其投保前虽有耳鸣和轻度听力下降的描述,但从未被确诊为“神经性听觉丧失”或任何耳部器质性病变。投保后的右耳神经性听觉丧失系新发疾病,与投保前的耳鸣症状之间并无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且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性。本案中,保险公司将非特异性耳鸣与新发的神经性听觉丧失强行关联,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不可抗辩条款。君审律师指出,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但若该情形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被保险公司发现并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公司将丧失解除权。本案中,某男士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难以成立。

第三,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君审律师指出,对于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听力异常”的询问范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审改判:成功获赔并豁免保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支付某男士重疾险保险金,并确认后续保费予以豁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专业保险律师的价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法领域的专业律所,在处理“未如实告知”类拒赔纠纷及二审改判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投保人而言,一审败诉并不意味着最终结果,专业的法律代理和精准的上诉策略往往能扭转局面。君审律师团队能够精准把握《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法律要件,通过深入分析健康告知内容、医学资料及保险公司核保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难题——无论是听力丧失、视力下降,还是其他疾病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君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与诚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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