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土地律师辛鑫:土地抵押借款后还不上,抵押有效吗

2026/09/04 08:54:31 查看10次 来源:辛鑫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抵押合同效力、四荒地抵押 | 辽阳土地律师辛鑫:土地抵押借款后还不上,抵押有效吗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法律工作十多年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土地流转中风险最高、争议最大的一种方式。很多农民朋友需要用钱的时候,想把承包地抵押给银行或者个人借钱,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怎么抵押、抵押之后还不上钱会怎么样,这些问题大多数人并不清楚。有些人把家庭承包的耕地拿去抵押,最后抵押被认定无效,钱没借到还惹了纠纷;有些人用四荒地抵押借了钱,到期还不上,地被债权人收走了才发现后果严重。我在辽阳执业这些年,处理过不少这类案子。今天用三个我亲历的案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以家庭承包地抵押借款,抵押被认定无效,债权人空拿着合同要不回钱

老常是辽阳县某村的村民。前几年他家里急需用钱,儿子结婚要彩礼,手头紧张。同村的老项是做生意的,手里有钱。老常找老项借钱,老项说借钱可以,但要有东西做抵押。老常说我家有十亩承包地,可以用地做抵押。两人写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老常向老项借款数万元,以老常家的十亩承包地作抵押,到期不还钱,老项可以收地抵债。

钱借了,抵押协议也签了。一年后借款到期,老常家里还是困难,钱还不上。老项拿出协议说:“你不还钱,地就是我的了。”老常慌了,找到我。

我看了两人的协议,问题很清楚:老常用来抵押的是家庭承包的耕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原则上不得抵押。法律允许抵押的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老常家的十亩地是二轮承包时分到的家庭承包地,不在可以抵押的范围之内。

我告诉老常:这份抵押协议在法律上很可能是无效的。老常可以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无效,避免土地被收走。老常听了之后稍微放心了些,但还是担心钱的事怎么办。我说:抵押无效不等于借款关系无效。你欠老项的钱还是得还,但老项不能直接收你的地。钱的事可以商量还款计划,地的事法律会保护你。

我代理老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抵押条款无效。在法庭上,老项坚持说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白纸黑字,怎么能不算数。我向法庭指出:自愿签订是事实,但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家庭承包地不得抵押,是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益的法律红线。如果允许家庭承包地随意抵押,农民一旦还不上钱就失去土地,生存根基就没有了。法律不允许,合同就不能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常以家庭承包地设定抵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抵押条款无效。判决确认抵押无效,同时确认老常和老项之间的借款关系仍然存在,老常应当偿还借款,但老项不能以抵押为由直接收回土地。

老常后来和老项协商了一个分期还款的方案,地保住了,钱也慢慢还上了。

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家庭承包地不能拿去抵押。农民朋友急需用钱,不要拿自己的口粮地做赌注。你签了抵押协议也没用,法律不认。如果已经签了这种协议,不要慌,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抵押无效,地不会被收走。但欠的钱还是要还的,该还的账不能赖。

第二个案子: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借款,到期不还,债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

老潘是辽阳灯塔市的一个农业大户。几年前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了村里一片荒山,承包期二十年,用于种植果树和养殖。后来老潘要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就找到一家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提供担保,老潘提出用自己承包的那片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做抵押。信用社审核后同意,双方签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老潘拿到了贷款,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来市场行情不好,水果价格低,养殖也赔了钱,贷款到期还不上。信用社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用荒山承包经营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老潘找到我,问有没有办法保住荒山。我仔细看了相关材料后告诉他:这个案子和家庭承包地抵押不一样。他承包的是荒山,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属于法律允许抵押的“四荒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而且依法办理了登记,信用社的抵押权是完整有效的。到期不还,信用社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这个案子从法律上打赢的可能性很小,更现实的做法是和信用社协商,争取保留承包权或者达成分期还款方案。

老潘听了我的分析,决定走和解路线。我代理老潘和信用社谈判,提出老潘继续经营荒山,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暂不处置抵押物。信用社考虑到荒山变现难度大、处置成本高,接受了和解方案。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老潘保住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靠经营慢慢还贷。

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且抵押登记之后法律效果非常强。农民朋友用四荒地抵押借款,要清醒地认识到:一旦到期不还,抵押权人真的可以处置你的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前要评估好还款能力,不要因为一时资金需要就把地押上去,最后地没了、经营也没了。

第三个案子:抵押未经登记,债权人主张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老马是辽阳县的一个养殖户。他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荒沟,用于养鱼。后来老马因为资金周转,向朋友老何借了一笔钱,双方签了抵押合同,老马把荒沟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给老何,但双方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老何觉得反正是朋友,签了合同就行了,登记不登记的没必要。

半年后,老马又缺钱,就把同一个荒沟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同村的老苏,老苏不知道荒沟已经被抵押给老何了。老苏付了转让款,和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取得了荒沟的承包经营权。

老何知道后不干了,说荒沟已经抵押给我了,老马你怎么能再卖给老苏?老何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马和老苏的转让无效,荒沟的承包经营权应该归他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代理老苏应诉。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清楚:抵押合同签了,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能不能对抗后来的善意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同样以登记为设立条件。老何和老马签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根本没有依法设立。既然抵押权没有设立,老何对荒沟就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老苏在受让时不知道抵押的事,支付了合理对价,和村委会重新签了合同,属于善意受让人。老何不能以一份没登记的抵押合同来对抗老苏。

在法庭上,老何坚持说抵押合同是双方签的,老马违约在先。我向法庭指出: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约束的是老马和老何之间的关系。老马把已经签了抵押合同的荒沟又转让给老苏,老马对老何构成违约,老何可以找老马赔偿损失。但抵押权没有登记就没有设立,不发生物权的效力。老苏是善意受让人,他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老何的损失,应当向老马追偿,而不是找老苏要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何与老马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老苏。老苏取得荒沟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老何的损失,另案向老马追偿。

这个案子的启示是:抵押不登记,等于没抵押。农民朋友和债权人之间签了抵押合同,千万要去登记。登记之后,抵押权才真正设立,才能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合同签得再漂亮,也只是一张纸,遇到别人先登记或者先受让,你的权利就悬了。

写给农民朋友的三句话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大事中的大事,一步不慎可能失去土地。我总结三句话:

第一,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能抵押。法律不允许,签了合同也无效。谁跟你说家庭承包地能抵押,你要多个心眼。

第二,四荒地可以抵押,但抵押登记必须办。抵押合同签了不算数,登记了才算真正设立抵押权。到期不还,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置你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抵押之前算好账。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不能因为一时的资金困难就轻易把地押出去。评估好还款能力,想清楚最坏的结果,再决定要不要抵押。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法律工作十多年了,辽宁省首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事,牵扯的是农民土地的“生与死”,不敢马虎。遇到抵押上的纠纷或者拿不准要不要抵押,来问我。别自己扛着,早点找专业的人帮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土地纠纷与农村法律事务实战经验丰富
辽宁省首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核心领域:
土地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租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等领域有丰富仲裁和诉讼代理经验,善于通过仲裁程序高效解决农村土地争议;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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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土地权益都得到保障,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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