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土地律师辛鑫:政府出让土地不交地,企业怎么维权

2026/09/04 08:56:36 查看9次 来源:辛鑫律师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逾期交地、违约金 | 辽阳土地律师辛鑫:政府出让土地不交地,企业怎么维权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法律工作十多年了。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和农村土地纠纷不太一样。它发生在城市国有土地上,一方是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另一方是拿地的开发商或企业。标的额通常很大,动辄几百上千万,而且合同条款复杂,涉及规划、拆迁、土地平整、配套建设等一系列问题。这类纠纷一旦发生,企业的资金压在项目上,每天的损失都是实打实的。我在辽阳执业这些年,代理过不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今天用三个我亲历的案子,把这类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政府出让土地后迟迟不交付,企业通过诉讼拿到土地并获赔违约金

某开发公司在辽阳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出让价款支付方式、开发期限等条款。开发公司按照约定缴纳了全部出让金,就等着政府交地。

但到了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政府迟迟没有交付。开发公司多次找自然资源局催问,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办理拆迁”“有个别住户还没搬走”“再等等”。这一等就是一年多,开发公司的资金已经全部付清,项目却无法开工,银行的贷款利息每天在增加。

开发公司负责人找到我,说:“辛律师,我们的钱全压在土地上了,地迟迟拿不到手,再拖下去公司要被拖垮了。”我看了出让合同,交地期限写得很清楚,开发公司已经全额缴纳出让金,政府逾期交地的事实没有争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政府作为出让方,逾期不交地,受让方有什么救济途径?

我帮开发公司做了三件事。第一,整理合同履行情况的完整证据链——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多次催交土地的函件和邮寄凭证、政府部门“正在办理”的回复记录。第二,核算因逾期交地造成的实际损失——资金占用利息、项目延期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然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并赔偿逾期交地造成的损失。

在法庭上,自然资源局的代理律师辩称,拆迁难度大是客观情况,政府已经尽力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向法庭指出:出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政府作为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应当对地块的拆迁和整理情况有充分准备。合同约定的交地期限是明确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拆迁难”为借口无限期拖延。企业已经缴纳了全部出让金,资金压在项目上,每多等一天都是实打实的损失。逾期交地的违约责任,合同里约定得清清楚楚,应当按约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自然资源局逾期交地构成违约,判决其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土地,并赔偿开发公司的相应损失。判决生效后,政府加快了拆迁进度,土地最终交付。开发公司拿到了地,项目也顺利启动。

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政府签了字就可以随便拖”的。合同是双方的约束,政府逾期不交地,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企业的维权路径是畅通的——固定证据、核算损失、提起诉讼。不要因为对方是政府就不敢告,法律面前,合同就是合同。

第二个案子:开发商未按约缴纳出让金,政府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某房地产公司在辽阳竞得一块地,签了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金分两期缴纳——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第一期,六个月内缴纳第二期。合同同时约定,逾期缴纳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逾期超过六十日仍未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这家房地产公司缴了第一期出让金之后,因为自身资金链出现问题,第二期出让金拖了三个月还没缴。自然资源局发函催缴,房地产公司仍然没有补齐。自然资源局根据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没收了保证金。

房地产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返还保证金。

我代理自然资源局应诉。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开发商逾期不缴出让金,政府能否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我向法庭提交了出让合同原件,合同条款写得清清楚楚——逾期超过六十日未缴付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房地产公司第二期出让金逾期三个多月,期间自然资源局多次催缴,房地产公司始终没有缴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政府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的行为完全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公司资金困难是暂时性的,政府解除合同过于严厉,保证金不应该没收。我向法庭指出:出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后果,房地产公司在签约时就已经知道这个风险。逾期长达三个多月,已经不是“暂时性困难”能够解释的。政府作为出让方,依法依约行使解除权,是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的必要措施。保证金没收是违约责任的体现,不是“过于严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房地产公司逾期缴纳出让金超过合同约定的六十日,自然资源局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付款义务的约束非常严格。开发商拿地之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出让金,否则可能面临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的严重后果。这是合同义务,也是市场规则。

第三个案子:政府交地后地块存在权利瑕疵,企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让金

某企业通过出让取得了一块地,准备建设仓储物流项目。出让合同约定了土地的位置、面积、现状。企业按照约定缴纳了全部出让金,政府也按期交了地。但企业在办理开发手续时发现,地块上存在复杂的权属争议——有多个单位和个人对地块主张权利,部分地块还被法院查封。

企业拿着合同找自然资源局,说地有权利瑕疵,根本没法开发。自然资源局说地已经交了,后续问题企业自己处理。企业非常无奈——钱都付了,地拿在手里用不了,项目无法推进。

企业负责人找到我。我了解情况后认为,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出让方交付的土地存在权利瑕疵,受让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参照适用这一规定。政府作为出让方,应当保证交付的土地不存在权利瑕疵。地块存在权属争议和查封,已经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正常开发使用,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让金、赔偿损失。

我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自然资源局辩称土地已经交付,权利瑕疵是企业自己后续处理的问题。我向法庭指出:交付没有权利瑕疵的土地,是出让方的法定义务。你交付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和查封,企业在法律上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出让金。不能把出让方应当保证的权利状态,推给企业自己去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自然资源局交付的土地存在权利瑕疵,影响了土地的正常开发使用。判决解除出让合同,自然资源局返还企业全部出让金,并赔偿企业的相应损失。企业拿回了钱,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土地出让不仅是交地,还要保证地的“干净”。政府交付的土地存在权利瑕疵,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拿地之前要做好尽职调查,拿地之后发现权利瑕疵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写给企业和权利人的三句话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核心是合同能不能得到严格履行。我总结三句话:

第一,合同是双方的约束。政府逾期不交地,企业可以告 政府;企业逾期不缴费,政府可以解除合同。谁违约谁担责。

第二,签合同之前做好尽职调查。地块的权属、查封、规划、拆迁情况,要在签约之前查清楚。交了钱再发现问题,维权成本高得多。

第三,拿地之后发现权利瑕疵或逾期交地,不要等。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发函催告,及时提起诉讼。每拖一天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法律工作十多年了,辽宁省首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事,动辄大几百上千万,关乎企业的存亡,不敢马虎。遇到土地出让上的纠纷,拿不准怎么办,来问我。别自己扛着,早点找专业的人帮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土地纠纷与农村法律事务实战经验丰富
辽宁省首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核心领域:
土地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租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等领域有丰富仲裁和诉讼代理经验,善于通过仲裁程序高效解决农村土地争议;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
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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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土地权益都得到保障,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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