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普通民众因在私域圈层发布带有模糊话术的推广信息而被立案侦查,存在入罪边界模糊的问题。对于在熟人私域圈层内发布商品推广内容、累计传播覆盖人数极为有限、未发生任何实际违法犯罪后果、行为人在自查发现话术瑕疵后主动删除敏感内容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区别于职业化网络黑灰产犯罪,依法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案情简介
钟某系一名全职宝妈,日常依靠私域圈层做美妆、轻奢服饰代购补贴家用。2025年9月至12月期间,钟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及三个亲友专属微信群内发布商品推广内容,累计发布各类商品宣传文案共计68条,其中仅4条宣传文案中出现了“保税仓直发、免税渠道、原厂尾单、避开关税”等模糊营销话术。2026年1月,当地公安网安部门通过大数据智能巡查系统筛查到上述四条敏感话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钟某立案侦查。钟某所有推广行为均发生在熟人私域圈层内,累计传播覆盖人数仅410人,受众范围极小;全案未发生任何实际走私交易,无被害人、无财产损失、无次生违法犯罪行为产生;钟某在自查发现话术瑕疵后已主动删除全部敏感宣传内容。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精准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不具有主观明知且未达追诉标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钟某所有推广行为均发生在熟人私域圈层内,累计传播覆盖人数仅410人,受众范围极小,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扩散。
第二,全案未发生任何实际违法犯罪后果,无被害人、无财产损失、无次生违法犯罪行为产生。
第三,钟某在自查发现话术瑕疵后已主动删除全部敏感宣传内容,积极消除影响。
第四,钟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完全区别于职业化网络犯罪。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钟某不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且未达追诉标准,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与出罪路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普通民众因在私域圈层发布带有模糊话术的推广信息而被立案侦查,存在入罪边界模糊的问题。对于在熟人私域圈层内发布商品推广内容、累计传播覆盖人数极为有限、未发生任何实际违法犯罪后果、行为人在自查发现话术瑕疵后主动删除敏感内容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区别于职业化网络黑灰产犯罪,依法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