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肖园律师(全国办案)获赔保费+豁免共计91万:甲状腺癌,拒赔重疾险

2026/09/09 09:12:33 查看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自保件”(即保险从业人员为自己或亲属投保的保单)因拒赔引发的争议尤为复杂,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甚至要求解除合同。近日,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由黑龙江大庆某男士委托的自保件重疾险理赔案件。面对保险公司以“自保件未如实告知”为由的拒赔决定,君审律师团队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与精准的策略应对,最终不仅为客户成功争取到全额保险金赔付,还豁免了后续全部保费,两项合计达91万元。

本案当事人某男士原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职期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底,某男士在例行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进一步检查后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某男士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重大疾病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同时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其核心理由为:某男士作为保险代理人(自保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存在的甲状腺结节等相关健康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某男士深感困惑与无助,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君审律师事务所以李鹏律师主任为首,汇聚了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一批在保险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团队。接案后,承办律师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法律研判。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投保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君审律师团队在仔细审查了投保材料后发现,某男士在投保时已按照健康告知问卷的要求逐一进行了回答。更为关键的是,某男士作为保险从业人员(自保件),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中本就负有更为审慎的审查义务。团队深入分析了某男士投保前的所有体检记录和就诊记录,发现其所称的“未告知事项”仅为投保前数年的一般性体检轻微异常,且从未被任何医疗机构确诊为甲状腺结节或甲状腺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将投保前的一般性、非特异性身体指标异常直接认定为“未如实告知”,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君审律师团队强调,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当具体、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君审律师团队还就“自保件”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论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于其自身代理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在核保时理应投入更为审慎的审查精力,其在承保后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基础上,君审律师团队为某男士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整理了完整的投保材料、体检记录及就诊病历,形成了扎实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某男士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且所谓的“未告知事项”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同时认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豁免某男士后续全部续期保费。两项合计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达91万元。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经济上为某男士及其家庭提供了重要保障,更充分展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以李鹏律师主任为首的,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在处理涉及“自保件未如实告知”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坚定立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注于保险法领域的专业律所,始终致力于为全国范围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尤其在处理涉及如实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效力等核心争议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请仔细阅读健康告知问卷并如实回答,若不幸遭遇不合理拒赔,应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理性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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