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骗取贷款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2026/09/20 17:32:51 查看6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只要使用了欺骗手段并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犯罪。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企业融资、贷款申请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有的是被安排去准备贷款材料、跑银行手续的员工,还有的只是帮忙提供担保、介绍资金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贷款材料包装了一下”“就是帮公司跑个手续”,根本没意识到骗取贷款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企业主用瑕疵报表申请贷款但提供了真实抵押,通过论证“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企业因为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在准备贷款材料时,老赵让财务把报表“优化”了一下,把一些应收账款提前确认了收入,让企业的营收数据看起来更好。同时,老赵用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做了抵押,抵押物的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金额。贷款发放后,老赵把资金全部用于了生产经营。后来因为市场变化,企业资金链断裂,贷款到期后没能按时偿还。银行在追偿时发现报表有“优化”痕迹,向公安机关报案。老赵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不是想骗银行的钱,报表虽然优化了,但抵押物是真实的,厂房和设备都在,价值足够还贷款。她说老赵把贷款全部用在了企业上,没有挥霍,没有转移。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价值。老赵提供的厂房和设备抵押是真实有效的,评估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第二,核实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银行的流水和企业的采购记录显示,贷款资金全部用于了原材料采购和设备维护,没有用于挥霍或者转移。第三,核实银行的损失情况。虽然贷款逾期,但银行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受偿,实际损失尚未最终确定,且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虽然使用了瑕疵报表,但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银行没有遭受重大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后来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了贷款。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报表优化是不对,但抵押物是真的,钱也用在正地方了。谢谢你帮我查清楚。”

第二个案子:公司财务被老板安排准备贷款材料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贸易公司做财务。老板让他准备一套贷款申请材料,并暗示“把数据做得好看点”。老周按照老板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虚增了一部分收入和利润。材料准备好后,老板亲自去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发放后,资金被老板用于了其他投资。后来投资失败,贷款逾期,银行报案。老周因为参与了贷款材料的准备,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公司里做账的,报表怎么调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周不知道老板拿贷款去做什么,以为就是公司经营周转。她说老周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贷款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贷款用途的决策,不参与贷款资金的支配,不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准备了贷款材料。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准备贷款材料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贷款中获得任何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把报表做好看点,我以为就是正常包装,没想到是犯罪。以后老板让准备贷款材料,先问清楚数据真不真。”

第三个案子:担保人被控共犯但未参与贷款材料造假,通过论证“没有欺骗故意”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要从银行贷款,请老李帮忙做担保。老李碍于情面答应了,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后来这个朋友因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被查处,老李因为提供了担保,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帮忙做了个担保,不知道朋友用了虚假材料。她说老李没有参与贷款材料的准备,没有和银行接触过,就是在担保合同上签了个字。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贷款材料的准备和提交,不参与贷款用途的决策,不参与贷款资金的支配,只是提供了担保。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贷款材料造假不知情,不具有骗取贷款的犯罪故意,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李只是帮忙担保,没有参与材料准备。第二,证明老李对材料造假不知情,朋友没有告诉他贷款材料有问题。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李出来后,再也不敢随便给人做担保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担保,差点把自己担保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担保,先看贷款材料真不真。”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银行可以通过抵押物受偿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欺骗手段”的认定是重要判断标准。报表优化和虚构事实有本质区别,不能简单地把所有材料瑕疵都认定为欺骗。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准备材料、跑手续、担保,不参与决策、不参与资金支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材料造假、被朋友蒙骗提供担保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打击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骗取贷款”和“经营中材料瑕疵”、“造成重大损失”和“损失可通过抵押受偿”、“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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