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变造货币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2026/09/20 17:34:37 查看10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变造货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变造货币,数额较大”。法定刑分两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个罪名和伪造货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伪造货币是“从无到有”,用非货币材料制造假币;变造货币是“从有到多”,在真货币的基础上通过挖补、剪贴、揭层、涂改等方式加工处理,改变真币的面额或者增加真币的数量。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日常现金交易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从事变造货币的惯犯,有的是在收到残币后想“加工一下”再花出去的普通群众,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换钱”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改改钱”“就是拼一下”,根本没意识到变造货币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变造货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收到残币后剪贴拼凑被控变造货币,通过论证“数额刚过标准”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某天,他在收货款时收到了几张破损的人民币,有的是缺角的,有的是中间裂开的。老赵觉得这几张钱扔了可惜,就按照以前听人说的办法,把几张残币剪开,拼凑成一张完整的纸币,想拿去银行兑换或者花出去。他拼了两张,后来在使用时被商家发现异常并报警。老赵被以涉嫌变造货币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收到残币后想减少损失,把几张残币拼在一起。她说老赵不是专门变造货币的,就拼了两张,面额一共两百块,刚过立案标准。她说老赵平时做正经生意,没有前科。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变造货币的数额和次数。他只拼凑了两张,面额两百元,刚过立案标准,属于本罪中情节最轻的情形。第二,核实老赵的主观动机。他是在收货款时无意中收到残币的,不是主动收集残币进行变造。他拼凑残币的动机是想减少损失,不是专门从事变造货币犯罪。第三,核实老赵的日常表现。他经营小生意多年,没有违法记录,没有变造货币的前科。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变造货币数额刚过标准、只变造了两张、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到残币应该去银行兑换,不该自己剪贴拼凑。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二个案子:帮朋友“加工”残币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手里有一批残币,让老周帮忙“处理一下”,说“拼好了能换钱,拼不好也没人知道”。老周知道这样做不对,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帮着剪贴拼凑了几张。他拼了几次,后来这个朋友因为使用变造货币被查获,老周因为参与了拼凑,被以涉嫌变造货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跑腿的,残币是朋友的,老周自己没出钱收残币。她说老周不知道变造货币会这么严重,朋友说“就是拼着玩,没什么大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残币是朋友的,变造的方式和用途也是朋友安排的,老周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帮忙剪贴拼凑。他拿的是朋友给的一点“辛苦费”,和变造货币的总数额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残币是朋友的,老周只是帮忙拼。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残币的来源和收集。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朋友拼了几张残币,差点把自己拼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出租车司机将残币拼凑后找零给乘客被控变造货币,通过论证“没有变造故意”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开出租车。某天晚上,一个乘客用几张残币付车费,老李当时没注意就收了。第二天,老李发现这几张残币没法花,心里懊恼,就按照以前听人说的办法,把两张残币剪开拼成了一张。当天下午,另一个乘客付了一百块,老李把那张拼凑的纸币找零给了对方。乘客发现后报警。老李被以涉嫌变造货币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把收到的残币拼了一下,想减少损失,不是故意变造货币骗人。她说老李开出租车十几年,从来没有变造过货币,这次是心里不平衡才做了错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比较特殊。他是在收到残币后,出于弥补损失的心理,将残币拼凑后找零给了下一个乘客。他本人并非主动收集残币进行变造,也不是专门变造货币牟利。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变造货币的数额和次数。他只拼凑了一张,面额一百元,刚过立案标准。第二,核实老李的主观动机。他是收到残币后想弥补损失,不是主动变造货币牟利。第三,核实老李的日常表现。他开出租车多年,没有违法记录,没有变造货币的前科。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变造货币数额刚过标准、动机是弥补损失、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老李出来后,再也不敢把残币拼凑后找零给别人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到残币应该去银行兑换,不能自己拼。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变造货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变造货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故意”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变造货币、无意中收到残币、没有变造故意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数额”是入罪门槛。刚过立案标准、变造次数少的,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帮人拼凑、跑腿、送东西,不参与残币来源和变造决策、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变造货币的动机和是否造成实际危害,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变造货币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打击在真币基础上加工处理、改变面额或增加数量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专门变造货币”和“收到残币后拼凑”、“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变造货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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