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高利转贷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个罪名和骗取贷款罪有关联,但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是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罪的核心是套取银行资金后转手放贷赚取利差。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企业融资、民间借贷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有的是被安排去办理贷款、转贷手续的员工,还有的只是帮忙介绍资金、跑腿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借个钱周转一下”“就是帮朋友搭个桥”,根本没意识到套取银行资金转贷牟利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企业主套取银行贷款转贷他人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他以企业经营需要为由,从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贷款到账后,他并没有全部用于企业经营,而是把其中一部分借给了一个做生意的朋友,约定收取较高的利息。后来这个朋友因为其他事情被调查,供出了从老赵处借款的事实。老赵被以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从银行贷的款主要是用于企业经营的,借给朋友的那部分只是临时周转,不是专门套取银行贷款来放贷。她说老赵和朋友之间本来就是生意伙伴,借款有真实的生意背景,不是纯粹的转贷牟利。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套取银行贷款的金额和转贷金额的比例。银行贷款的大部分确实用于了企业经营,有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记录为证。转贷给他人的只是一小部分。第二,核实老赵转贷的主观目的。他和朋友之间的借款有真实的生意背景,朋友当时确实需要资金周转,老赵收取的利息虽然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和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相当,不是专门为了赚取利差。第三,核实老赵是否从中获取了大额违法所得。他收取的利息总额有限,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套取银行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转贷部分金额有限,没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银行的贷款被提前收回。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从银行贷的款,只能用在经营上,借给别人赚利息,这个红线碰不得。”
第二个案子:企业财务人员被老板安排办理转贷手续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企业做财务。老板让他以企业名义从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贷款到账后,老板又让他把这笔钱转给了一个做民间借贷的熟人,约定收取较高的利息。老周按照老板的安排办理了贷款申请和转账手续。后来这个熟人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调查,供出了从老周企业借款的事实。老周因为经办了转贷手续,被以涉嫌高利转贷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公司里做财务的,贷款怎么用、转给谁,都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周不知道高利转贷是犯罪,老板说是“正常的资金拆借”。她说老周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转贷中拿过额外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是否套取银行贷款、是否转贷他人的决策,不参与转贷利息的商定,不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办理贷款和转账手续。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转贷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公司的财务岗位被调整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转贷,我以为就是走个账,没想到是犯罪。以后老板让办贷款,先问清楚钱怎么用。”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介绍资金被控共犯,通过论证“不知是套取银行资金”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说有一笔“闲钱”想放出去收利息,让老李帮忙介绍需要借钱的人。老李介绍了一个做生意的熟人,朋友和熟人谈好了借款金额和利息,老李从中拿了一点介绍费。后来这个朋友因为高利转贷被调查,供出了老李帮忙介绍的事实。老李被以涉嫌高利转贷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帮忙介绍了一下,不知道朋友借出去的钱是从银行套取的。她说老李以为朋友是做生意的,手里有闲钱,根本不知道那是银行贷款。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套取银行贷款,不参与转贷利息的商定,不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只是帮忙介绍了一个借款人,拿了一点介绍费。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闲钱”。第二,证明老李没有参与贷款申请和转贷手续。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李出来后,再也不敢帮人介绍资金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介绍了个借钱的人,差点把自己介绍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搭桥,先问清楚钱是哪来的。”
高利转贷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高利转贷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目的”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套取银行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转贷部分金额有限、没有专门赚取利差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违法所得数额”是入罪门槛。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办理贷款手续、转账、介绍借款人,不参与决策、不参与利息商定、不参与违法所得分配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资金是套取银行贷款、被朋友蒙骗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高利转贷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防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牟利,保障信贷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专门套取贷款转贷牟利”和“经营中临时拆借”、“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高利转贷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