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罪名和伪造货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伪造货币罪打击的是“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打击的是“流通”。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假币买卖、运输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买卖假币的贩子,有的是帮人运输假币的货车司机,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带个东西”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卖点东西”“就是帮人拉趟货”,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假币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货车司机被雇去运输假币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假币”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跑货运。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印刷品”需要从外地运到辽阳,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老赵按老板的要求,开车去了外地,从一个仓库装了几箱货往回拉。路上被警方查获,打开箱子后发现里面是假币。老赵被以涉嫌运输假币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开货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货是假币,老板说是“印刷品”。她说老赵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假币的价值没有关系。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货物性质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都显示,老板说的是“印刷品”,没有提过假币。第二,核实老赵是否打开过货物包装。箱子是密封的,老赵装车后直接拉走,没有拆封查看。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拿的是正常的货运费,和假币的非法收益没有关联。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运输的是假币,不具有运输假币的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拉了趟货,差点拉出重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拉货,先问清楚拉的是什么。”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出售假币的跑腿人员被控犯罪,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货”需要帮忙送一下,按次给报酬。老周按老板的要求,把几个信封送到了指定的地点,交给了指定的人。他送了几次,后来这个出售假币的团伙被查获,老周因为参与了送“货”,被以涉嫌出售假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跑腿的,老板让送什么就送什么。她说老周不知道信封里装的是假币,老板说是“文件”。她说老周拿的是按次结算的报酬,和假币的价值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假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不参与价格商定和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送信封。他拿的是按次结算的报酬,和出售假币的非法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信封内是假币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文件”。第二,证明老周没有打开过信封,对内容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老周的刑期比主犯明显要轻。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送了几次信封,差点送出重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送东西,先问清楚是什么。”
第三个案子:购买假币自用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数额刚过标准”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因为贪便宜,从一个陌生人手里购买了一笔假币,准备用于日常消费。后来他在使用假币时被商家发现并报警。老李被以涉嫌购买假币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贪便宜买了一点假币,还没来得及用就被抓了。她说老李不知道购买假币是犯罪,以为就是花点小钱买便宜货。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购买假币罪。这个案子的辩护重点在于从宽情节。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购买假币的数额。他购买的数额刚过立案标准,属于本罪中情节最轻的情形。第二,核实老李购买假币的目的。他是为了自己消费使用,不是用于转手倒卖牟利。第三,核实假币的实际使用情况。他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查获,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购买假币数额刚过标准、自用而非牟利、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购买假币的数额和用途。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生意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贪便宜买假币,差点把自己搭进去。以后不管多便宜,来路不明的钱一概不碰。”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假币、被老板或朋友蒙骗、没有打开过包装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运输、跑腿、送货,不参与假币来源和销售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假币的数额是量刑的基础。刚过立案标准、自用而非牟利的,可以从宽。第四,假币是否流入社会、是否造成实际危害,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打击假币的流通和交易。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假币贩子”和“被雇人员”、“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牟利出售”和“自用购买”。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