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罪名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打击的是假币的流通交易和运输环节,而持有、使用假币罪打击的是假币的静态持有和日常使用。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日常消费、现金交易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使用假币的惯犯,有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假币后想转手用掉的普通群众,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花掉”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花点钱”“就是帮人买个东西”,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假币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收到假币后想转手用掉被控使用假币,通过论证“数额刚过标准”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某天,他在收货款时收到了一张百元假币。他当时没有发现,后来去银行存钱时被验出是假币。银行没收了假币,老赵心里不甘,觉得“这钱不能白瞎了”。过了几天,他拿着那张假币去一个小摊上买烟,想把它花掉。摊主发现是假币后报了警。老赵被以涉嫌使用假币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收到假币心里不平衡,想把损失找回来。她说老赵不是专门用假币的,就花了一次,面额就一百块,刚过立案标准。她说老赵平时做正经生意,没有前科。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使用假币的数额和次数。他只使用了一次,面额一百元,刚过立案标准,属于本罪中情节最轻的情形。第二,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是在收货款时无意中收到假币的,不是主动购买或者运输假币。他使用假币的动机是想把损失找回来,不是专门从事假币犯罪。第三,核实老赵的日常表现。他经营小生意多年,没有违法记录,没有使用假币的前科。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使用假币数额刚过标准、只使用了一次、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到假币应该交银行,不该想着花出去。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二个案子:帮朋友去商店“花掉”假币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手里有几张假币,让老周帮忙去商店买点东西“花掉”,说“花出去就赚了,查也查不到”。老周知道是假币,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拿着假币去了几家小商店,买了一些日用品。他花了几次,后来被商家发现报警。老周被以涉嫌使用假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跑腿的,假币是朋友的,老周自己没出钱买。她说老周不知道使用假币会这么严重,朋友说“就是花点小钱,没什么大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假币是朋友的,使用假币的地点和方式也是朋友安排的,老周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去商店消费。他拿的是朋友给的一点“辛苦费”,和假币的总额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假币是朋友的,老周只是帮忙花。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假币的来源和购买。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朋友花了几张假币,差点把自己花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出租车司机收到假币后找零给乘客被控使用假币,通过论证“没有使用故意”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开出租车。某天晚上,一个乘客用一张百元钞票付车费,老李找零了几十块。第二天,老李去银行存钱时发现那张百元钞票是假币。老李心里懊恼,但没有报警。当天下午,另一个乘客付了一百块,老李把那张假币找零给了对方。乘客发现后报警。老李被以涉嫌使用假币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把收到假币的损失转嫁给别的乘客,不是故意用假币骗人。她说老李开出租车十几年,从来没有使用过假币,这次是心里不平衡才做了错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比较特殊。他是在收到假币后,出于弥补损失的心理,将假币找零给了下一个乘客。他本人并非主动购买或者运输假币,也不是专门使用假币牟利。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使用假币的次数和数额。他只使用了一次,面额一百元,刚过立案标准。第二,核实老李的主观动机。他是收到假币后想弥补损失,不是主动使用假币牟利。第三,核实老李的日常表现。他开出租车多年,没有违法记录,没有使用假币的前科。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使用假币数额刚过标准、动机是弥补损失、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老李出来后,再也不敢把收到的假币找零给别人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到假币应该交银行,不能转嫁给别人。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持有、使用假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持有、使用假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假币、无意中收到、没有使用故意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数额”是入罪门槛。刚过立案标准、使用次数少的,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帮人花假币、跑腿、送东西,不参与假币来源和购买、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使用假币的动机和是否造成实际危害,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打击假币的持有和使用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专门使用假币”和“收到假币后转嫁损失”、“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