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分两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心行为是“徇私舞弊”加“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国企改制、资产处置、股权转让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国企的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有的是负责具体经办资产处置的工作人员,还有的只是被安排去评估、走流程、办手续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改制过程中的操作”“就是资产处置的正常流程”,根本没意识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国企负责人在改制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通过论证“没有徇私舞弊”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负责人。企业改制过程中,老赵负责组织实施资产处置和股权设置。在资产评估和折股环节,老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评估机构的报告,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进行了折股。后来有人举报说折股价格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老赵被以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在改制过程中完全是按照上级的批复和评估报告操作的,没有自己决定价格,也没有从中谋取任何私利。她说老赵的亲戚朋友没有参与改制,没有低价拿到股份。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在改制中的决策权限和操作流程。改制的批复文件、评估报告、折股方案都显示,折股价格是评估机构出具的,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老赵只是执行者,不是价格的制定者。第二,核实老赵是否“徇私舞弊”。老赵的亲属、朋友没有参与改制,没有低价获得股份,老赵本人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第三,核实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评估报告是专业机构出具的,折股价格与当时的市场情况基本相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显的低价。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按照上级批复和评估报告操作,没有徇私舞弊,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被调离了管理岗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改制的事我是按上级要求办的,评估报告也是专业机构出的,怎么就成了徇私舞弊?谢谢你帮我查清楚。”
第二个案子:国企主管部门领导在资产处置中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通过论证“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追回”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某国企主管部门做领导。他负责审批一家下属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在审批过程中,老周同意了下属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将一处厂房出售给了一家民营企业。后来审计部门认为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审批时参考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的价格就是那个数。她说老周和买房的民营企业没有亲属关系,没有从中拿过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徇私舞弊”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个要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在审批时的依据。评估报告、审批文件都显示,老周是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作出审批的,不是自己擅自定价。第二,核实老周与买方的关系。买方是民营企业,和老周没有亲属关系,老周没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第三,核实损失的追偿可能性。交易已经完成,但主管部门正在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损失并非最终无法挽回。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依据评估报告审批,没有徇私舞弊,且损失正在追偿,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评估报告、审批文件和追偿进展。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领导职务被免去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审批资产处置,光看评估报告不够,还得自己核实市场行情。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三个案子:被领导安排经办资产处置的一般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业务员。她的部门领导老陈让刘负责经办一笔资产处置业务,把公司的一批闲置设备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一家回收公司。小刘按照老陈的安排,联系了评估机构、比价、走流程、签合同。她不知道评估价格被压低了,也不参与资产处置的决策。后来这笔业务被内部审计发现,老陈被立案,小刘因为经办了资产处置,也被以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业务员,领导让经办什么业务就经办什么业务。她说小刘不知道评估价格被压低了,也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就是按流程办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资产处置的决策,不参与评估价格的确定,不参与回收公司的选定,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经办处置流程。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评估价格被压低的情况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经办这笔业务是领导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评估价格被压低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领导走流程,差点把自己走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体身份”是罪与非罪的前提。只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第二,“是否徇私舞弊”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依据评估报告和上级批复操作、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重要判断标准。损失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尚未最终确定的,可以从宽。第四,从犯认定是被安排经办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走流程、办手续、跑腿,不参与决策、不知道价格被压低、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配合追偿,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徇私舞弊”和“依据评估报告操作”、“造成重大损失”和“损失正在追偿”、“决策者”和“执行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