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分两档: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是“违背忠实义务”加“操纵上市公司”加“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有的是负责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还有的只是按照安排执行任务的一般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公司做个决定”“就是走个流程”,根本没意识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通过论证“没有违背忠实义务”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上市公司做高管。他在任职期间,以公司名义为一家关联企业提供了一笔担保。后来这家关联企业无力偿还债务,上市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内部审计认为老赵在提供担保时没有经过董事会审议,属于违规担保,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被以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提供担保是为了帮助关联企业渡过难关,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她说老赵在担保前和董事会成员有过沟通,只是没有来得及走正式的董事会程序。她说老赵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担保的初衷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在提供担保前是否与董事会成员有过沟通。公司的邮件记录、会议纪要显示,老赵在担保前向部分董事通报过情况,只是没有来得及召开正式的董事会。第二,核实老赵是否从中谋取个人利益。老赵本人及其亲属没有从这笔担保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担保的受益方是关联企业,不是老赵个人。第三,核实担保的初衷。关联企业和上市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老赵提供担保的初衷是维护公司的供应链稳定,不是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提供担保虽然没有经过正式的董事会程序,但没有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被调离了高管岗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违规担保这个事,程序上确实有瑕疵,但我真不是想害公司。谢谢你帮我把这个道理讲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上市公司董事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通过论证“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追回”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上市公司做董事。他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一家关联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后来审计部门认为这笔交易价格明显不公平,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确实做了这笔交易,但交易是经过公司采购部门评估的,价格也是采购部门认可的。她说老周和关联公司没有亲属关系,没有从中拿过回扣。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违背忠实义务”和“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个要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采购部门的评估报告、市场询价记录都显示,当时的采购价格虽然偏高,但处于市场波动的合理区间内,不能简单认定为“明显不公平”。第二,核实老周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老周和关联公司的股东没有亲属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老周从中获取了个人利益。第三,核实损失的追偿可能性。上市公司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向关联公司主张差价,法院已经受理,损失并非最终确定无法挽回。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交易价格并非明显不公平,老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且损失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采购评估报告、市场询价记录和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被免去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关联交易,价格必须经得起市场检验。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三个案子:被领导安排经办关联交易的一般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上市公司做业务员。她的部门领导老陈让刘负责经办一笔关联交易,向老陈亲属经营的公司采购了一批办公用品。小刘按照老陈的安排,联系了供应商、比价、走流程、签合同。她不知道供应商是老陈亲属开的,也不参与采购决策。后来这笔交易被内部审计发现,老陈被立案,小刘因为经办了这笔交易,也被以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业务员,领导让经办什么业务就经办什么业务。她说小刘不知道供应商是领导亲属开的,也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就是按流程办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采购决策,不参与供应商的选定,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经办采购流程。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供应商的关联关系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经办这笔业务是领导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供应商的关联关系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领导走流程,差点把自己走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体身份”是罪与非罪的前提。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第二,“是否违背忠实义务”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虽然程序有瑕疵,但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初衷是为了公司利益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是否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重要判断标准。交易价格处于合理区间、损失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追偿的,可以从宽。第四,从犯认定是被安排经办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走流程、办手续、跑腿,不参与决策、不知道关联关系、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配合追偿,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违背忠实义务”和“程序瑕疵”、“造成重大损失”和“损失正在追偿”、“决策者”和“执行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