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及从属性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6/09/24 10:54:04 查看7次 来源:段海宇律师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导读】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指出,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之间仅为「劳务帮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法院将综合审查用工管理、工作稳定性、报酬固定性等要素。只要劳动者持续接受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固定岗位工作、按月领取固定报酬,即构成劳动关系。近期深圳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以「劳务帮工」抗辩被驳回,还需额外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969.9元。

 

【裁判规则】

劳动者入职后持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固定岗位工作、按月领取固定报酬的,双方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及从属性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劳务帮工」但未能提供劳务合同合意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24年5月6日入职深圳市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普通员工,工资标准固定为每月9000元,出勤模式为每月26天、每日10小时,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胡某工作至2024年9月30日离职。佳某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帮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7月至9月工资23469.9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969.9元及律师费5000元。公司不服起诉。

 

【裁判理由】

深圳中院认为,胡某自入职后持续接受佳某公司管理并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工作岗位为普通员工,工资标准固定,出勤模式固定,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双方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及从属性特征。佳某公司虽辩称双方仅为「劳务帮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用工期间存在劳务合同合意或劳务关系特征,亦未推翻胡某受其规章制度约束、从事公司主营业务工作等事实。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规则解析】

本案重申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从属性。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关键不在于双方如何定性,而在于实际用工形态——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报酬是否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用人单位以「劳务帮工」「合作关系」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充分的劳务合同合意证据,否则法院将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段海宇认为,本案对企业用工合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劳务」「帮工」等名义用工但不签合同,试图规避社保、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本案明确:只要实际用工符合从属性特征,不论双方如何定性,法院均将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还将面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

 

【法条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实务提示】

1.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二倍工资风险。

2. 不得以「劳务」「帮工」「合作」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法院审查以实际用工形态为准。

3. 劳动者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4. 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对所有提供劳动的人员进行劳动关系评估,依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保。

 

【常见问题FAQ】

Q1:公司说我是「帮忙」不是员工,怎么办?

A:关键看实际用工形态——你是否接受管理、按固定时间上班、按月领工资。符合这些特征即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Q2:没签合同,能主张什么权利?

A: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可主张每月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

Q3: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A:可收集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

 

【关键词】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关系认定 二倍工资

 

作者简介: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兼具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和经济师三重资质 。他自 2006 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累计处理超过 1000 件劳动纠纷案件,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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