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8月31日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试用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一个月的,视为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认可。此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近日广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缩短试用期后又以不合格辞退员工,被判支付经济补偿12000元及工资差额。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试用期从约定期间缩短的,视为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认可。此后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其此前的缩短行为相矛盾,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前放假期间离岗不属于旷工,工资应按全额计付。
【基本案情】
魏×于2024年11月11日入职山东某设备公司广州分公司,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公司将试用期缩短至一个月。2025年2月10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魏×主张:1月26-27日离岗系公司提前放假;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
广州中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1月26-27日临近春节,公司对离岗员工允许补请假流程,认定为公司提前放假不属于旷工,工资应按全额计付。关于经济补偿:公司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减少至一个月,证明对魏×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公司主张解除事由与事实不符,一审认定违法解除具有依据。关于年休假:魏×在前一单位离职后到新单位入职,需在新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后才享有年休假。
【规则解读】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行为推定规则:用人单位缩短试用期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劳动者能力的认可,此后不得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这一规则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先缩短试用期、后以不合格为由辞退的矛盾行为。
【实务分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认为,本案对试用期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企业在缩短试用期时应慎重——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员工的认可。同时,劳动者应了解年休假权利需在新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后才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务建议】
1. 企业缩短试用期视为认可员工能力,后续不得以不合格为由辞退。
2. 春节前后的出勤安排应以公司通知为准。
3. 年休假权利需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享有。
4. 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常见问题】
Q1:公司把我的试用期缩短了,后来又说不合格辞退,合法吗?
A:不合法。缩短试用期视为对你能力的认可,不能再以不合格为由辞退。
Q2:春节前公司让我提前走,扣我工资合法吗?
A:如公司允许补请假流程且对其他员工也如此处理,应视为公司安排的提前放假,不应扣工资。
Q3:刚入职新公司能享受年休假吗?
A:需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享有。但此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可用于计算年休假天数。
作者简介: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兼具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和经济师三重资质 。他自 2006 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累计处理超过 1000 件劳动纠纷案件,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