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争议

2026/09/26 06:14:26 查看6次 来源:段海宇律师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8月31日

 

【裁判要旨】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指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州、深圳,劳动者从事特卖销售岗位的,用人单位在同一城市中心区域内调整工作地点,通勤在公共交通可达范围内的,属于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同时,双方实行"固定时间固定薪酬"模式且劳动者长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工资标准已包含加班费。近日广州中院维持了一审驳回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加班费请求的判决。

【裁判规则】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较大区域范围,劳动者从事特卖销售等工作地点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征的岗位,用人单位在同一城市区域内调整工作地点且通勤在合理范围内的,不构成违法调岗。双方实行固定时间固定薪酬的"双固定"模式,劳动者在职期间未对加班费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

【基本案情】

江×在广州某公司从事特卖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州、深圳。公司在市内多个卖场之间调整江×的工作地点。江×拒绝调岗后被以旷工为由终止合同。江×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14730.57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418.14元。一审驳回全部诉请,江×上诉。

【裁判理由】

广州中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位于广州、深圳,江×的工作地点先后均位于市中心六区,有公共交通可搭乘。特卖岗的工作地点具有分散、临时、动态调整的特点,公司的岗位调整在合理范畴内。关于加班费,双方实行固定时间固定薪酬的双固定模式,江×在职期间未对加班费提出异议,一审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并无不当。

【规则解读】

本案再次确认了销售岗位的调岗合理性和"双固定"模式下加班费的认定规则。特卖销售岗位的工作地点天然具有流动性,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不构成违法。"双固定"模式下劳动者长期沉默的,可能被视为认可工资构成。

【实务分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认为,本案对零售和服务行业的用工管理具有参考价值。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同时确保调岗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劳动者对工资构成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实务建议】

1. 劳动合同应合理约定工作地点范围。
2. 特卖等流动岗位的调岗空间大于固定岗位。
3. 对工资构成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
4. "双固定"模式下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加班证据。

【常见问题】

Q1:公司把我从一个卖场调到另一个卖场,合法吗?

A:如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城市,且岗位性质为特卖/销售类,同城调岗一般被认定为合理。

Q2:入职时约定了固定工资包含加班费,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A:如该固定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你长期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已达成一致。

Q3:调岗后我不上班,算旷工吗?

A:如调岗合理,劳动者拒绝出勤可能被认定为旷工。建议先出勤再仲裁维权。

 

作者简介: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兼具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和经济师三重资质 。他自 2006 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累计处理超过 1000 件劳动纠纷案件,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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