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如何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026/09/24 13:09:16 查看7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原审法院 · 再审管辖选择 · 人数众多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给的结论是:这项选择权的成立有前提,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放弃上提一级的常规通道。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实务中会先核实当事人一方是否人数众多,或者双方是否均为公民,再决定向原审法院还是上一级法院递交。选择权的意义在于便利当事人,而不是给申请增加一次机会,递交窗口只能选一个。

本文速览

· 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才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 向原审法院申请成本低但审查视野可能受限,向上递交周期更长。

· 窗口选择只影响效率,事由与证据才决定申请的走向。

一、选择权的两个成立条件

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共同诉讼、群体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数量较多的案件,通常落入这一情形,具体人数是否达到标准,应结合诉讼主体清单核对。

条件二是双方均为公民。只要有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一条件就不成立。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一般只能走上一级法院的常规通道。

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但都必须在申请再审时已经客观存在,不能靠事后追加当事人来制造条件,这种做法不会被法院认可。

二、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利弊

好处是就近、成本低。当事人住所地与原审法院在同一地区的,材料递交、补正、听证往返都更省时间,对身处外地而案件在上海的当事人尤其明显。

代价是审查视野可能受限。原审法院对案件已有既定认识,虽然法律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但改变本院生效裁判的心理门槛客观存在,这一点在评估阶段应当如实告诉当事人。

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的利弊

上一级法院审查的优势在于层级更高、视角相对独立,对于争议较大、原审说理薄弱的案件,向上递交更有利于把问题摆到新的审查主体面前。

代价是成本与周期。异地往返、材料补正的时间成本都会上升,如果案件本身的事由基础不牢,层级再高也不会提高立案审查的通过可能。

四、选择时真正要权衡的因素

真正要权衡的是案件的事由强度,而不是窗口的层级。事由能否对应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某一项、证据能否支撑该事由,这两点决定了申请的走向,窗口选择只影响效率。

在事由基础扎实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身处外地且案件事实清楚,就近向原审法院递交是合理选择;如果案件争议集中在对原审说理本身的质疑,向上递交更合适。选择前应把两种路径的利弊书面记录下来,交当事人确认。

五、递交窗口的确认动作

确认动作分三步。第一步核对诉讼主体清单,判断是否落入两种法定情形。第二步确定两个候选法院中拟递交的一个,不要同时递交。第三步在收件凭证上确认收件日期,并记录拟定的补正联系人。

如果条件判断存疑,可以在递交时附一份关于管辖选择的说明,写明依据与理由。这样即便法院认为应当走另一通道,也能通过移送或者告知方式衔接,不至于因形式问题直接退回。

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答:分两级处理。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对应的中级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此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法律允许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实务中应先核验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与案号,再确定递交窗口,避免因管辖不符被直接退回。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不是第三审。二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属于正常审级,当事人只要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须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法定事由,法院才「应当再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面审理,再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事实,只审查原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二审是再打一次,再审是挑错,门槛明显更高。

问: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哪些救济路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上海这边抗诉申请难度如何?

答: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路径有提请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申请监督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为前提,且一般只有一次申请机会。检察院先审查是否符合监督条件,实务中通过率不高。有效的申请应当指出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上的具体错误,并说明该错误如何影响裁判结果,而不是单纯表达对结果的不满。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责任与承揽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否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而不得作为共同被告。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另案生效裁判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中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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