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指出,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本案中,法院明确超龄劳动者有权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厘清了工伤医疗费核报及超龄人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边界,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规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且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华在被告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被深圳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及医疗终结期均为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1月14日。被告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原告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虽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经社保部门证明未享受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诉至法院。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2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905.7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553元、未结清工资3000元(庭审撤回)及工伤期间个人支付医疗费9531.96元。被告辩称工程劳务已分包给案外人,其并非用人单位。双方确认原告实际工资为5500元/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龄未享养老待遇者的工伤待遇主张、用人单位分包抗辩的效力、未核报医疗费的承担及超龄人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虽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已证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法有权主张该补助金。人社局认定被告为用人单位且该认定已生效。被告提交的《劳务作业内部承包协议书》不能证明其合法分包,亦未证明原告实际用人单位为案外人,故被告应作为用人单位按社平工资的60%及十级伤残4个月标准支付34927.2元。
第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被告应按原告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双方确认的5500元/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依法核算为19534.5元。
第三,关于医疗费。治疗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基金未核报部分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实为劳务关系,故原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规则解析】
本案明确了超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工伤待遇裁判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这类人员虽不适用常规劳动关系下的全部条款,但因工受伤仍可参照条例主张相关费用。这有效填补了超龄劳动者在工伤维权中的法律适用空白,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应保尽保、救济优先”的核心价值。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认为,本案对建筑施工等高频使用超龄农民工的行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内部承包协议或劳务分包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抗辩,在工伤认定已生效且缺乏合法分包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企业在用工合规管理中,必须正视超龄人员的工伤风险,依法缴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本案还厘清了工伤医疗费与经济补偿金的边界。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报的医疗费,法院严格遵循法定支付渠道,未将其转嫁给用人单位,维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独立性与法定性。同时,法院准确界定了超龄人员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从而排除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为企业处理超龄人员退出机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法条依据】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情形)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超龄及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工伤处理参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当事人举证责任)
【实务提示】
对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时,务必核实其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未享受,建议按广东省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或补充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以转移风险。工程分包需确保资质合法合规,保留完整的分包及结算证据,避免被认定为事实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超龄且未领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提供实际工资流水证明。需注意,超龄人员无法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且工伤医疗费应优先通过社保基金报销,不可直接要求单位承担未核报部分。
【常见问题】
问:超龄农民工发生工伤,能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答:可以。只要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用人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还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吗?
答:如果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且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分包以及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是其他主体,法院通常会认定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超龄劳动者工伤治疗中,社保没报销的医疗费能找公司要吗?
答:不能。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目录标准的,依法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核报部分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段海宇、深圳企业用工合规律师段海宇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企业用工合规律师。段海宇律师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深耕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委员、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法制出版社)、《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劳动法专著。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既熟悉深圳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裁判口径,又常年代理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合规案件,擅长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体系设计,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深圳裁审实践的专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