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主张后续工资的裁判标准

2026/10/02 08:44:39 查看16次 来源:段海宇律师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开头

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法院已判决驳回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后,劳动者又主张解除之后的工资和赔偿费用,能否得到支持?广东高院的再审裁定给出了明确否定。

 

裁判规则

劳动关系已解除且生效判决已驳回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劳动者主张解除之后的工资及赔偿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

 

基本案情

黄某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

黄某曾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此后,黄某又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月26日之后的工资及赔偿费用。该主张在仲裁和诉讼中均未获支持,黄某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黄某支付2021年1月26日之后的工资及赔偿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已驳回黄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因此,黄某提出的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月26日之后的工资及赔偿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规则解析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是主张劳动报酬权利的基础。

第一,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劳动者只能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主张权利(如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不能主张解除之后的工资。

第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当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劳动关系解除且不支持继续履行后,劳动者在后续程序中不得再提出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的请求。

第三,劳动者的救济路径。如对劳动关系解除本身有异议,应通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途径救济,而非在解除后继续主张工资。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条件)。

 

实务提示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出具解除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

2.保留好解除通知送达的证据,避免劳动者主张不知悉解除事实;

3.如劳动者在解除后继续主张工资,可以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抗辩。

对劳动者的提示:

1.对解除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违法解除赔偿金;

2.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能再主张后续工资,应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

3.注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FAQ

Q1:公司口头说不让我上班了,算解除吗?

A:口头通知也构成解除,但建议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如公司拒绝,可继续到公司打卡并保留证据。

Q2:被辞退后可以一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边主张工资吗?

A: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得支持,可以主张期间的工资损失;如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应改为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Q3:仲裁时效怎么计算?

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算。

 

关键词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再审申请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兼具律师、劳动兼职仲裁员和经济师三重资质 。他自 2006 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累计处理超过 1000 件劳动纠纷案件,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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