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处理早年国有房产、国有不动产转让纠纷时,都会形成一个固有认知:只要缺少资产评估、国资审批备案手续,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结合辽宁不动产纠纷审判实践来看,程序上的瑕疵,并不等同于民事合同无效。张俊杰律师代理的这起省高院二审改判案件,厘清了老旧国有不动产历史交易的效力认定标准,对于同类历史遗留房产案件有很强参考意义。
案件基本事实:双方早在2003年签订国有资产不动产转让协议,我方当事人已经全额付清转让价款,持续二十年合法占有、使用案涉不动产,整个交易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交易秩序长期稳定。
时隔二十年,资产价值上涨之后,对方国企公司援引国资监管相关程序规定,以交易缺少评估、审批流程为由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机械适用行政管理类规定,忽略二十年持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判决合同无效,当事人面临不动产被收回的巨大风险。
接受二审委托后,张俊杰律师聚焦不动产交易效力的裁判规则,核心思路就是区分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国资评估、审批属于行业行政管理流程,目的是规范国资监管;只有交易存在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才能够否定合同效力。
本案交易自愿真实、价款足额支付、长期稳定履行,不存在恶意交易,没有造成国资流失,仅仅是历史遗留的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辽宁省高院审理后,采信我方全部代理观点,终审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这份时隔二十年的国有不动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辽宁省水产总公司承担。
这个判例明确了辽宁本地裁判口径:已经长期实际履行、交易双方不存在恶意、没有国资流失的历史国有房产交易,不会单纯因为手续不全、未评估审批而直接认定无效。
张俊杰律师深耕房产合同、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权属纠纷多年,专攻疑难复杂、历史遗留房产交易案件,多次实现二审改判、撤销一审不利判决。
